近年來,各地有很多養殖場被以各種理由拆除。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結合
近年來,各地有很多養殖場被以各種理由拆除。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結合一起河南省高院公布的“民告官”典型案例作出法律分析,教廣大的養殖場老板遇到征地拆遷糾紛應該如何維護權益。
2011年9月,河南武涉縣寧郭鎮政府組織人員,出動鏟車,對楚先生的養雞場實施了拆除,養雞場圍墻、房屋、雞房等均被拆。
楚先生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寧郭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并賠償其損失。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鎮政府系賠償義務機關,在實施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中,未依法定程序將楚先生的建筑物拆除,應承擔因違法行政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楚先生對其養雞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其遭受的損失有權得到賠償。
早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并不反對、禁止養殖場的建設,一些政府部門對農民興辦養殖場還持鼓勵、支持態度,但如今,不少政府不僅不再支持,更以違建的名義拆除了很多養殖場。
普遍的情況是,當事人為本村村民,在本村承包地建設了養雞場、養豬場或魚塘等,經過多年經營有所收入,甚至小有規模。突如其來的“違建拆除”,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很大。
而一旦征收部門與養殖戶不能就補償安置問題達成一致,政府部門就很可能以違建的名義下發《非法占地處罰通知書》、《違法建設通知書》、《違法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等等,最終將養殖場拆除。
關于養殖場征收拆遷,爭議焦點往往在于其是否屬于違法建筑。而實際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種植農作物、種樹、畜禽養殖。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養殖戶在承包地上搭建臨時養殖設施的行為,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回到上述典型案例,鎮政府拆除養雞場既無法律依據,也無事實依據,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因此成為河南省高院公布8個“民告官”典型案例之一,對同類型糾紛的解決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最后,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提醒,當養殖場遭遇拆遷時,要及時對養殖場的活物、設備等進行評估,并盡可能拍攝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留存證據。不管是養殖物還是養殖場,都要進行價值估算。為后續爭取合法權益做準備。
律師介入后,將對拆遷合法性進行全面調查了解,適時圍繞拆除依據和拆除的合法性問題開展各種法律工作。因此,如遇到復雜情況,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幫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