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拆遷戶都有這樣的疑惑,我家要拆遷了,政府征收部門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又和我達成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替代了補償決定么?補償協議
不少拆遷戶都有這樣的疑惑,我家要拆遷了,政府征收部門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又和我達成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替代了補償決定么?補償協議存在遺漏事項,我又應當如何進行救濟?
今天圣運律師結合山東省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來為您解讀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遺漏內容了怎么辦?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一般來說,補償問題可以商量著來,協商不成的,再作出補償決定,并且如果補償決定作出后,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就補償問題重新達成了補償協議,可視為用行政協議的方式替代了補償決定。
2003年9月,濰坊市市民閻先生家就遇見了這種事,因火車站開發建設,要拆除閆先生的營業用房。
2006年6月,閆某某與火車站開發辦協商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僅約定了火車站開發辦為閆某某提供安置房,未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損失問題作出任何約定。
閆某依約將房屋搬遷騰空后,火車站開發辦卻未按約定交付安置房。閆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濰坊市政府交付安置房,并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業損失費。
一審法院認為,閆某與火車站開發辦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閆某某依約將房屋搬遷騰空后交付拆遷后,濰坊市政府應當依約交付安置房的義務。協議僅約定了房屋的拆遷安置問題,雖未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問題作出約定,但閆某有權對其因拆遷造成的損失一并向濰坊市政府主張權利。
依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濰坊市政府應當支付搬遷費,濰坊市政府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并自逾期之日按照標準雙倍支付。
也就是說,涉及被征收人受損財產權益的填補問題時,財產權益的補償是可以協商的,法律賦予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一定的選擇權和處置權。被征收人可以就其認為的遺漏項目向征收人申請補償,已經申請補償但被拒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征收人履行法定補償職責的訴訟。
濰坊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該案被收錄于山東省高院行政庭發布的7起征收拆遷典型案例之中,對于此類案件的審判裁決具有示范指導意義。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雖因行政性享有一定的行政優益權,但因其合同性而要求作為行政協議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仍應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誠實信用、依約履責等一般的合同原則。
因此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行政機關與被拆遷人通過行政協議約定拆遷安置補償事項理應誠實信用、依約履責,哪怕出現遺漏約定事項的情形也該“補上”。
圣運律師還要告訴拆遷戶的是,即便是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才發現“忘了”補償事項,也不是于事無補,要積極爭取合法權益,此案中山東高院表示人民法院應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對行政協議未約定事項依法“填漏補缺”,督促行政機關在房屋征收拆遷工作中依法落實有關法律規定和民生政策,實質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