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的房屋面臨征收,征收方在未作出評估報告、補償決定及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直接將楊先生房屋拆除,楊先生將征收方訴至法院后
楊先生家居住在湖南省張家界市某區,擁有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015年10月12日,為加快城市建設步伐,改善市民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征收方發布《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房屋征收決定》,楊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
隨后,征收方多次與楊先生進行協商,但由于對補償事項存在爭議,雙方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2019年8月1日,征收方在未向楊先生作出房屋評估報告、房屋補償決定及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直接將楊先生的房屋拆除。
楊先生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實施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庭上,征收方辯稱,楊先生的房屋屬于無證建筑,且曾多次與楊先生進行協商,均未達成一致,鑒于楊先生長期不騰房讓地對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影響,這才對楊先生房屋進行拆除。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本案中,征收方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楊先生作出了評估報告以及房屋補償決定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依法申請了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而是擅自將楊先生房屋強行進行了拆除,顯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實施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拆遷的前提是要做好被征收人的安置補償工作,即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但是實踐中,許多被征收人在未獲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房屋就遭到了拆除。以王有銀律師代理的甘肅省宋先生一案為例,甘肅的宋先生在村里有自建房屋一套。2018年7月,縣國土局向宋先生送達《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認定宋先生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進行房屋建設的行為違法,責令宋先生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恢復土地原貌。隨后,鎮政府組織人員對宋先生的房屋實施拆除。
圣運律師在接受宋先生委托后,仔細審查了每一個案件細節,最終發現鎮政府在催告程序中沒有告知宋先生所享有的救濟權利。圣運律師認為,鎮政府在拆除之前雖然履行了催告程序,但其具體內容與法律的要求存在差距,最終將導致拆除程序存在瑕疵。
以此為基礎,圣運律師協助宋先生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爭取合法權益。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鎮政府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為后續宋先生獲得合理補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