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內容如下: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主旨
本條是關于舉辦大型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大型活動的舉辦,其特點是在一定的時間和有限的空間內,人員眾多,身份復雜,物資匯聚;涉及單位、部門多,影響大,敏感性強;易發生重大傷害事故。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要經過審批許可的程序,這對于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1999年1月18日公安部頒布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是目前通行全國的關于群體性文化體育活動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范圍包括在公園、風景游覽區、游樂園、廣場、體育場(館)、展覽館、俱樂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區等公共場所舉辦的:(一)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活動;(二)游園、燈會、花會、龍舟會等民間傳統活動;(三)體育比賽、民間競技、健身氣功等群眾性體育活動;(四)在影劇場(院)舉辦其經營范圍之外的活動;(五)其他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對人數較多的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參加人數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許可;人數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許可;跨地區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許可。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后,國務院對全國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清理,頒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印國務院令第412號,保留了公安機關的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司。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行為,是指舉辦大型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行為。這里的“有關規定”是廣義的,包括舉辦大型活動未經許可,不符合有關的安全規定等內容,例如參加者大大超出場地人員的核定容量,沒有迅速疏散人員的應急預案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符合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要求,可能危及參加者人身財產安全等情況。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或舉辦單位及負責人,應在公安機關的協助和指導下,擬定安全方案,落實安全措施。《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活動的具體內容、安全保衛措施承擔全部責任,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規模、內容及組織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員情況、數量和任務分配、識別標志;(三)場地建筑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情況;(四)入場票證的管理、查驗措施;(五)場地人員的核定容量;(六)迅速疏散人員的預備措施。”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檢查和安全保衛等方面的工作。對于已批準開展的活動,要在活動舉行前對其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實際檢查,一旦發現各類不安全隱患要立即通知主辦者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舉辦。要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積極主動地與主辦單位、場地所有單位及體育、文化等有關部門聯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活動期間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對重大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還應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后能快速處置、救助。
根據本條的規定,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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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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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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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