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內容如下: 戰時自傷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內容如下: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旨
本條是關于戰時自傷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規定之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故意自傷身體的行為。這里規定的“自傷”,是指行為人自己故意傷害身體或者授意他人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行為人對于自身的傷害必須具有直接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是在戰斗中或者是在軍事行動中,由于過失自傷身體的,不能構成犯罪。但如果行為人為逃避軍事義務,有意加重已有的傷害,則應構成本罪。至于自傷的程度和后果,是利用槍擊還是其他的方法造成自傷,造成的是重傷還是輕傷,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行為人自傷身體是出于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這里規定的“軍事義務”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軍人根據職責所需要履行的各種軍事義務,如巡邏任務,值班、值勤任務,作戰任務等等。軍人自傷身體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騙取某種榮譽或掩蓋自己的過失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行為人自傷身體的行為必須是在戰時。作為軍人應當隨時準備參戰,履行保衛祖國的神圣職責,為了逃避軍事義務在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是一種畏懼戰斗、貪生怕死的可恥行為,不僅會影響部隊的士氣、削弱部隊的戰斗力,而且對于國家的軍事利益也有危害。行為人不是在戰時自傷身體的,不能構成本罪。何時為戰時,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已有詳細規定。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構成本罪。根據本條的規定,對于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戰時自傷身體的,在緊要關頭或危急時刻自傷身體的,戰時自傷身體對軍事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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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