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內容如下: 違反武器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內容如下: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旨
本條是關于武器裝備肇事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構成本條規定之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具有嚴重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行為并且“情節嚴重”。這里規定的“武器裝備”,主要是指部隊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如槍、炮、戰車、飛機、通信系統等。備用的武器裝備的重要零件、部件,應視為武器裝備。武器裝備是軍人保衛國家,消滅敵人的工具,軍人要愛護武器裝備,并嚴格按照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和操作規定執行。嚴重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行為,不僅有可能損害武器裝備,也有可能造成其他嚴重的后果。這里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行為本身情節嚴重的,如嚴重違反了武器裝備使用程序,或者在使用中嚴重不負責任。如行為人沒有使用武器裝備的任務,卻違反規定擅自動用裝備而發生事故;經常使用武器開玩笑,不聽勸阻而發生事故的;故意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等。
(二)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行為必須造成了責任事故,導致人員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這里規定的“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行為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而造成的事故,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責任的。如果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是由于武器裝備本身存在的技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行為人在使用時沒有過錯的,不是責任事故,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里規定的“其他嚴重后果”,是指由于行為人違反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而造成的,除致人重傷、死亡以外的其他嚴重后果,如造成了主要武器裝備的毀損,造成了大量武器裝備的毀損或者造成了火災、爆炸、污染的,危害了軍事行動的等情況。如果行為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只是一般的責任事故,則不能構成本罪。
必須同時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構成本罪。根據本條規定,對于違反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造成了重大的火災、核污染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嚴重危害軍事行動或者軍事研究的等情況。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規定
●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
●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四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