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內容如下: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內容如下: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
主旨
本條是關于行政機關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監督檢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方式是督促有關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的單位進行自我檢查;另一種方式是行政機關直接進行監督檢查。
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如鍋爐、電梯、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娛樂設施等,在建造、設計、安裝和使用的過程中,情況比較復雜,出現安全隱患的可能性和不可預測性都比較大,因此,僅僅靠行政機關對這些設備、設施實施監督檢查還不夠。而且,在日常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最容易發現問題的往往是這些設施、設備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在行政機關督促和管理下,由具體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我檢查制度,進行日常性的自我檢查,及早發現問題,排除隱患,是實行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由有關單位對重要設備、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實行自我檢查,一些法律、行政法規都有具體規定。比如,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中的安全事故隱患。第二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再比如,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動中,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實踐中,安全事故事件經常發生,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對公共安全,對人民群眾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國家利益帶來很大損失,因此,加強行政機關對重要設備、設施的監督檢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行政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這些事項和要求,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有詳細規定。比如,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就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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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臨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