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圣運律師以往辦理的案件中,養殖戶、養殖場遇到限養、禁養、被強制交出土地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在遇到拆遷時,征收部門炮制相關文件進行
在圣運律師以往辦理的案件中,養殖戶、養殖場遇到限養、禁養、被強制交出土地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在遇到拆遷時,征收部門炮制相關文件進行養殖場關停。此前,農業農村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0509號建議的答復》明確,法律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依據,對確需關閉的養殖戶給予合理過渡期,嚴禁采取一律關停的做法,這樣的答復對養殖戶來說無疑非常利好。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結合養殖場禁養問題進行解讀。
此前,農業農村部聯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依據;要堅決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規的禁養規定和超劃的禁養區;對違反法律法規限制養豬業發展和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要立即進行整改,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嚴禁采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直到2022年,農業農村部再次發布文件明確違法禁養的問題,這樣的精神導向在圣運律師辦理的真實案例中也有體現,養殖場被列為禁養區要有合理依據,即使禁養,也要可獲得補償款!
關于何為“禁養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40條規定了禁養區域的范圍,包括: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即使自家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內,也不要過于驚慌,先看禁養區域的劃定時間與養殖場的修建使用時間,誰先誰后。如果養殖場修建使用在前,禁養區域劃定在后,那么,以環境整治為名拆除養殖場,甚至還不予補償,顯然于法無據,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強拆養殖場必須經法定程序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包括書面催告-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聽取-書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予以公告并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依法強制拆除。
其中,對于養殖場來說,最重要的一環便是:當地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這就意味著,無論是否違建,養殖戶都有權利提出自己的異議,為自己爭取合法合理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