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強拆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表示,《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可以通過四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表示,《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可以通過四個方面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1、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4、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一、施行強制拆遷的情形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4、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
5、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后,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
二、房屋被違法強拆了怎么辦
及時報警,敦促警察對非法強拆立案調查。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對強拆,很多當事人容易情緒激動,以暴制暴,進而產生肢體沖突,甚至釀成血案。我們認為,這樣的方式一是無法獲得當事人想達到的爭取到合理補償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議大家采用。
科學的做法是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后,有出警的義務。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為,屬于不作為。如因故未能到達現場,當事人可在事后到縣公安局書面報警,警方有義務對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立案,屬于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促使警察立案調查。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而非補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強拆房屋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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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臨律-最高院關于強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