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拆除都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政府不能隨意認定違法建筑,就算是違法建筑在實施拆除行為前也應當保障房屋權益人的程序權利。今日圣運律師給大家帶來的是一則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再305號】發布關于違建被強拆后,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的典型案件。
陳先生在畢節市大方縣大方鎮白石村紅旗組方沙路旁,共有兩處房屋,分別是兩層鋼架房屋(以下稱房屋1)和一層鋼架結構大棚(以下稱房屋2)。2011年4月2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作出《關于畢節-大方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大方縣政府發布了規劃區域內禁止建設的公告。陳先生房屋1修建于2012年,房屋2建于2014年,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從2012年10月到2017年6月。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陸續向陳先生房屋1、2發布了相應的《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關于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公告》《強制執行決定書》等文件。
2017年6月24日,大方縣政府作出方府復〔2017〕81號《關于同意一次性授權大方縣城鄉規劃局對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批復》,同意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依法依規對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2017年6月30日,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組織人員依法對陳先生所訴的兩處建筑物進行了強制拆除。
陳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拆除行為違法,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為:陳先生的房屋1、2屬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違法建筑,同時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在房屋拆除前程序合法。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陳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強制拆除陳某2號房屋時,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起訴期限尚未屆滿,該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最終依法改判,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一)案涉房屋是否系違法建筑。(二)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案中,原大方縣大方鎮已于2000年劃入城市規劃區。陳某在庭審中自述房屋1開始修建時間為2006年,2012年修建四周墻壁并翻修屋頂。據此,應認定房屋1的修建時間持續至2012年。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認定房屋1的修建時間為2012年,認定事實清楚。陳磊在其流轉使用的集體土地上分別于2012年、2014年修建房屋1、房屋2,均未辦理任何規劃手續,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所建房屋屬違法建筑。
但問題是,違法建筑就能隨意拆除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于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權的事項,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強制執行,拆除違法建筑前應當進行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就房屋1、房屋2分別對陳磊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應當等待陳磊對該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之后才能進行強制拆除。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并不是違法建筑就能隨意拆除,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拆除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違法建筑權益人的程序權利也應當依法得到保障,應當允許權利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時,我們要及時咨詢律師,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