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說不患寡而患不均,這種情況在征收過程中更是最為常見的。我們都擔心自己家被征收時的補償低于鄰居家的房子。那么,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向政府申請公開其他被征收人的補償信息時,政府是否應當公開呢?大家請看今日圣運律師給大家帶來的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再180號】案例。
2017年初,當事人劉廣森、劉世剛、劉俊英向濮陽縣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內容包括:紅旗路東延建設項目涉及到的濮陽縣××鎮鐵爐村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補助費用以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補助費用發放情況的具體明細。后濮陽縣人民政府作出信息公開答復稱:前兩項為部分公開,后兩項不存在。當事人認可后兩項答復,但是對前兩項答復不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濮陽縣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責令濮陽縣政府依法予以公開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補助費用。
一、二審人民法院均認為:三人申請公開其他村民的信息不屬于其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濮陽縣政府對涉及其他村民的信息不予公開并無不當,故三人關于撤銷濮陽縣政府答復及責令其公開其他村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發放情況的具體明細的政府信息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對三人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名當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涉案政府信息與再審申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再審申請人作為被拆遷人,房屋已被強拆,至今未與拆遷方就拆遷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再審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為了了解拆遷補償標準是否在已搬遷的村民那里得到落實,是否有已搬遷的村民獲得的拆遷補償款超出規定的標準從而對包括再審申請人在內的其他村民造成不公正的結果,再審被申請人在涉案征收補償工作中是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詳細論述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三需要”的規定。即是否只有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密切相關時,才能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呢?最高院認為一、二審法院存在理解誤區并以征收信息作為政府重點公開信息為由,依法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并責令濮陽縣政府向申請人公開相應信息。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濮陽縣政府是否應當向申請人公開鐵爐村除再審申請人之外其他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發放情況的具體明細。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由上述規定可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況下,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并不單純取決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確實涉及個人隱私以及是否因為公共利益的考慮而使個人隱私權進行必要的讓渡。
在本案,再審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除申請人外所有村民補償、補助費用發放情況的明細。分戶補償情況盡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戶的個人隱私,但為了保證征收補償的公開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補償的疑慮和擔心,法律對這類個人隱私進行了一定的讓渡。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規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屬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涉及的雖然是集體土地征收,但對于分戶補償情況是否應予公開,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應有所差別,可以參照適用。再審申請人作為土地征收范圍內的村民,有權知道分戶補償情況,再審被申請人應當向再審申請人公開這些政府信息。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居住在同一區域的房屋或者土地,在被征收人都應當被同等對待,這也是征收工作公平、公開、公正的體現。我們作為被征收人擔心鄰居家的房子補償高于自己家是不可厚非的。因此我們可以嘗試向政府申請公開同區域房屋被征收的補償明細,也是我們推薦透明行政的舉措之一。發生這種情況時,我們要及時咨詢律師,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