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些征收方為了規避征收程序,會委托公司對拆遷戶的房屋進行收購。如果出現糾紛,通常會被告知收購是民事法律行為,與行政機關沒有
事實真是這樣嗎?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結合最高法典型案例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因收購價格偏低,汪女士遲遲未簽訂收購協議。但汪女士樓上住戶均已簽訂收購協議,相關單位已經開始進行拆除工作。隨后,龍游公司、龍游舊改辦向汪女士作出書面通知,告知“幾天后未提交收購申請,未簽訂房屋收購協議的,不再享受大南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項目(一期)房屋收購特別獎政策”。
汪女士認為拆遷工作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她的日常生活和經營活動,且龍游公司遲遲不改變收購價格,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遂在律師協助下,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龍游縣政府“以購代征”行為違法,責令縣政府按照正常的征收程序進行征收工作。
法律點評
拆遷戶可能有同感,在拆遷維權中,如果不能讓征收部門承擔相關責任,僅僅通過民事途徑讓所謂的“收購公司”進行賠償,維權難度相對較大。首先,公司作為民事主體,沒有國家公權力的信用保障,一旦出現背信棄義的情況,會讓拆遷戶陷入維權旋渦中;其次,公司的理賠能力與其經營狀況直接相關,一旦出現經營惡化或者轉移財產的情況,會讓賠償的執行難度加大。
在本案中,維權能否成功主要涉及兩個問題:第一,龍游公司是接受了舊改辦委托,該行為能否認定為行政行為;第二,收購與拆除行為,是否會讓政府產生賠償責任。
由于“以購代征”的問題并沒有法律和政策明確規制,因此,最高裁判機關的裁判意見就顯得十分重要。最高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其裁判精神表明:
第一,“以購代征”在客觀上有利于提高拆遷效率,所以不能直接認定違法。但是,龍游舊改辦委托龍游公司實施征收,不能看作一種純民事行為,而應當看作是行政行為。若在這一過程中發生了違法強拆,應當由政府承擔責任。
第二,在收購過程中,必須堅持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確定不低于市場評估價格的安置補償方式,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收購協議。在未簽訂協議的情況下,不得破壞房屋,影響房屋所有人的正常生活。
在本案中,龍游公司遲遲不肯付出合理對價,汪女士自然有權拒絕。在未簽訂收購協議的情況下,龍游公司不適當的拆除方式破壞了汪女士的居住和經營環境,導致該房屋正常使用功能貶損,已經構成侵權。依據上述裁判精神,行政機關要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寄語
王有銀主任提醒,在城市化進程中,我們必須看到地方政府的一些創新性舉措,但同時要明晰其中的法理,才能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維權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有些問題不是依靠閱讀法條就可以解決的,拆遷戶要盡量委托有著豐富法律知識和維權經驗的拆遷律師,以獲得最佳的維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