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案件中,一旦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發放或者“人頭”安置房的落實,在明律師經常會遇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這涉及廣大農民朋友生存的根本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集體
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案件中,一旦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發放或者“人頭”安置房的落實,在明律師經常會遇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這涉及廣大農民朋友生存的根本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但上述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認定的標準。
周先生為J省C市某區某村390多戶無地村民之一。從1981年至1996年12月31日,他們響應村里號召,陸續遷入該村居住。開荒種地,改造貧瘠荒漠的土地,出人出資,修路建校,繳納相應的稅費,履行了村民應盡的相關義務。
經村里審核同意,在轄區內所屬派出所戶籍均登記為該村常住農業人口。其在原籍的承包土地也被收回,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然而,上述村民在其戶口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資格,一直未被確認,沒有像其他村民那樣分得承包地,沒有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利益,村民待遇一直無法享受。
向村里提出請求,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請求、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均以是政策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為由遭到了駁回。
筆者認為,平等性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重要特征,同村不同權是不對的。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戶籍和居住在行政村里,生存保障、就業渠道依賴于集體土地的公民。
按現有法律和政策規定,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即有國家或者按國家規定提供完整的社會保障,才不宜認定為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注意是“不宜”,而不是“不能”認定。
實踐中,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體有4種情況:
一是以戶口論。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再4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點為:公民必須有且只能有一個戶籍,具有地域性和家庭成員關系屬性,應作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要標準。
二是以村民論。一般是指長期居住在某個村的事實。
三是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論。
四是以宅基地上房屋論。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
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章程,村規民約,決議決定,不能與法律法規政策抵觸,不能侵犯人身權財產權。而各地的法規基本上對此都有規定。
吉林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審查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全面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
成員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上述規定有三大原則。一是戶籍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二是是否具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三是對集體積累的貢獻,可以理解為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從司法判例看,核心就是看這一個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不是一直保持著農民的身份,以種地為生;是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承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53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判要旨為: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是否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夠享有相應的權益,除了戶籍條件以外,還要結合其是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要求的義務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764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278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2020年修正為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資格的人”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農村承包地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時進行審查認定的內容,在集體經濟組織一方對原告的成員資格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有權根據證據在具體案件中對原告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并對原告實體權利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進行裁判。
上述司法判例表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是法定權利,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僅僅是一個政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157號行政裁定書確定村規民約不得剝奪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權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需要由人民法院查明后,予以確認。由上述規定和判例可以看出,上述村民,可以確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律分析: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這個證可以用來證明農民所占有的集體資產股份,能參與集體的管理決策也能得到收益分配,甚至作為抵押融資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h3>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有什么用法律分析: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這個證可以用來證明農民所占有的集體資產股份,能參與集體的管理決策也能得到收益分配,甚至作為抵押融資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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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