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應該誰管,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問題應該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來管。這些組織有權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并可以代表村集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集體成員的權益。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管理職
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問題應該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來管。這些組織有權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并可以代表村集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集體成員的權益。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管理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規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因此,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受到侵犯時,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具有管理的職責和權力。
二、提起法律訴訟
如果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行為嚴重,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代表村集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并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三、村民小組的職責
如果侵犯行為發生在村民小組內,村民小組也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維權。村民小組可以協助收集證據,向有關部門舉報侵權行為,并尋求法律幫助。
綜上所述,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問題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來管。這些組織有責任和權力采取措施維護集體成員的權益,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集體所有的財產一般要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代表集體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財產。因為集體所有的性質,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采取民主管理的模式,涉及集體成員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規定,由本集體成員(或者其代表)來共同決定。本集體成員有權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管理,監督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現實中,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的負責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規定,擅自決定或者以集體名義作出決定,低價處分、私分、侵占集體所有的財產,嚴重侵害集體成員的財產權益。針對這種情況,物權法賦予了集體成員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不當決定的權利。 關于集體成員訴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內容:一是,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可以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損害其權益決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這里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僅僅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包括城鎮集體經濟組織。二是,提起訴訟的事由,是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了該集體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三是,提起訴訟的時間,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集體成員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三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不當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人作出的不當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三條
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主要指以集體所有權為基礎的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集體所有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形式,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集體所有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產生、存在和行駛的依據。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是指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而引發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h3>四、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怎么辦?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集體所有的財產一般要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代表集體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財產。因為集體所有的性質,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采取民主管理的模式,涉及集體成員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規定,由本集體成員(或者其代表)來共同決定。本集體成員有權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管理,監督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現實中,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的負責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規定,擅自決定或者以集體名義作出決定,低價處分、私分、侵占集體所有的財產,嚴重侵害集體成員的財產權益。針對這種情況,物權法賦予了集體成員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不當決定的權利。 關于集體成員訴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內容:一是,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可以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損害其權益決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這里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僅僅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包括城鎮集體經濟組織。二是,提起訴訟的事由,是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了該集體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三是,提起訴訟的時間,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集體成員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三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不當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人作出的不當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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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頭條-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應該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