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01、參考案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起訴村民委員會要求承包士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張某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01、參考案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起訴村民委員會要求承包士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張某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關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亦未取得。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之訴,因當事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當事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依法簽訂十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關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尚未取得。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之訴,因當事人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張某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案例文號】:(2023)魯1681民初1171號
02、參考案例:外嫁女土地權益的保護——孫某訴某居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亨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本案孫某依法取得了某居委會相應份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結婚后戶口未有遷出某居委會,亦未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承包地,某居委會未提供證據證明孫某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故孫某應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等方面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權利。某居委會以孫某屬于“婚出姑娘”為由,不向其發放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分紅,該行為侵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對孫某要求某居委會支付相應份額的柴田承包金分紅的訴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孫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糧田流轉及收益分配等情況,其要求某居委會支付2019年度糧田承包金分紅600元證據不足,對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蘇0923民初2646號
03、參考案例:承包方消亡后,繼承范圍應依據征地補償項目的性質予以確定——游某甲、游某乙訴某村第二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承包方消亡后其繼承人主張征地補償分配款的,應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被繼承人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予以確定。
Ⅱ、承包方消亡后其繼承人主張承包地(非林地)的征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不予支持;但青苗補償費屬于承包人所有或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予以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游某甲、游某乙是否有權獲得某村二組發放的二筆征地補償分配款及傅某生前承包地的征收補償費。本案游某甲、游某乙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某村二組支付的補償款,包括二種性質的款項:一是征地補償分配款,即2018年7月2日某村二組按每人1019.86元標準發放的征地補償款和2018年11月19日某村二組按每人4024.58元標準發放的征地補償款;二是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即傅某生前承包的優質葡萄地0.816畝和菜地1.381畝被征收的補償費。
一、關于游某甲、游某乙是否有權獲得某村二組發放征地補償分配款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013年5月21日建陽區人民政府頒發潭政綜《建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夷新區將口組團征地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即為本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之時。游某甲、游某乙的母親傅某在本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之時還在世,具有某村二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參與分配某村二組本次征地中相應份額的征地補償費。游某甲、游某乙作為傅某的繼承人,請求某村二組支付傅某應分得的征地補償款份額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二、關于游某甲、游某乙是否有權獲得傅某生前承包地的征收補償費問題
承包地的征收補償費包括士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因傅某2017年12月26日去世后,其繼承人游某甲、游某乙不屬某村二組集體經濟組織員,其家庭承包戶消亡,其承包的耕地,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無權取得土地補償費。其家庭承包戶消亡后,集體經濟組織亦無須對其進行安置。故游某甲、游某乙作為傅某的繼承人,請求某村二組支付傅某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部分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青苗補償費屬于承包人傅某生前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經查,傅某生前承包葡萄地0.816畝、菜地1.381畝的青苗補償費共計為21866.63元(0.816畝x3235元/畝x6倍+1.381畝x1455元x3倍)。故游某甲、游某乙作為傅某的繼承人,請求某村二組支付承包的征收補償款中傅某應得的青苗補償費部分21866.63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案例文號】:(2019)閩07民終1227號
04、參考案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養女,視具體情況參與集體收益分配——楊某玉訴某村民小組等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作為村民的養女,即便因養父母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與養子女之間依法不能形成養父母子女關系,但養女一直在該農村居住生活,可以認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具有平等的土地補償款收益分配權。即便村民小組所制訂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是按民主程序在村民小組會議上通過,但如該分配方案剝奪了他人對于土地補償款的平等分配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室爭議的焦點是楊某玉是否具有某村村民資格,是否有權享受相應的土地補償款。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楊某玉作為楊某金、鄧某娣一家的家庭成員,一直在某村小組居住生活,依法具有某村村民資格,當然亦有權與其他村民一樣享受相應的土地補償款。一審以楊某金、鄧某娣生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所以,楊某金、鄧某娣與楊某玉之間依法不能形成養父母子女關系,楊某玉不具有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由,判決駁回楊某玉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退一步講,即使楊某金、鄧某娣與楊某玉之間依法不能形成養父母子女關系,但楊某玉于1997年6月17日入戶楊某金家,其作為楊某金、鄧某娣一家的家庭成員-直在某村小組居住生活,亦具有某村村民資格,有權享受相應的土地補償款。因此,一審在這一問題上的認定與處理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案例文號】:(2012)韶中法民再終字第7號
05、參考案例:集體經濟組織無權以村民會議形式剝奪或變相剝奪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李某甲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限制或剝奪成員的合法權益,人為造成成員權的不平等。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村民自治的表現,但是村民會議決議無權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也無權剝奪村民應當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否則,即使經過民主程序議定、以村民會議的形式作出決議,亦因違反基本國策和法律規定而應為無效決議。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2000年李某甲因結婚將戶口遷入某村并從某村分得土地,取得了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雖然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后均各自再婚,但李某甲戶口始終在某村。而李某甲自其所分土地被占用后已經連續數年分得土地補償款,故即使李某甲離婚后因無居所并未在某村生活,也并不因此而失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2018年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及《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之規定,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某村村民自治的表現,但其決議亦不可違反法律規定否認李某甲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甲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正確。綜上所述,某村委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子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文號】:(2021)魯16民終1155號
06、參考案例: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收益分配方案應依法撤銷——蔣某某訴某社區第一居民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土地流轉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專項用于補償集體經濟組織內承包農戶的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地上附著物、青苗費。雖然選擇以承包地的實際面積或航拍面積分配此兩項補償款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權限,但在各項土地收益已確定的情況下,用于分配的土地流轉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總額不應占用全體集體成員共有的集體收益,否則將直接損害少數沒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積較少的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作出決定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該分配方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蔣某某對某社區第一居民組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作出的分配方案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審査收益分配方案效力。雖然某社區第一居民組對入市收益中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流轉補償費作出的分配方案經過民主議定,但是該分配方案以全體承包農戶現場測量土地面積198.97畝為基數,仍技照6.6萬元/畝的入市交易價格標準向承包農戶分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流轉補償費,合計1313.2萬元,而此次入市按照航拍面積136.82畝獲得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流轉補償費為903.01萬元(6.6萬元/畝x136.82畝),顯然,依照該分配方案分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流轉補償費,嚴重占用了屬于全體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的土地開發成本費、集體收益部分等入市收益,必然導致包括蔣某某在內的少數沒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積較少的集體成員在另行分配集體收益時可分得的收益減少,直接損害了包括落草基在內的少數沒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積較少的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故該分配方案不應作為收益分配的依據,依法判決撤銷某社區第一居民組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
【案例文號】:(2020)渝0111民初5251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主要指以集體所有權為基礎的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集體所有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形式,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集體所有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產生、存在和行駛的依據。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是指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而引發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為什么會產生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1、糾紛產生的原因和社會影響 城市化和工業化快速發展推動了大城市向周邊農村索取土地的渴求。城市化和工業化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以中心城市特別是省會城市為區域發展的突破口,引領和帶動周邊整體發展是我國城鄉二元結構一直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的原因之一。大城市吸附周邊資源的能力超乎強大,人口向大城市凈流入也成為必然,最終所有資源的稀缺性以高昂的土地和房屋價格進行了表現。在這個過程中,大城市周邊農村的失地農民對土地補償的博弈就變得異常激烈。 集體經濟組織中不同主體的利益訴求差異很大。村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自治管理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組成人員主要包括村長、各村民小組組長、治安保衛委員、人口 計生 委員、會計等,一般在村支書帶領下開展工作。村委會是我國廣大農村的基層自治組織形式,在協助基層政府開展公共社會管理和災難社會救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村委會及其組成人員的利益訴求與村民利益訴求并不總是保持一致,如“外嫁女”不參與集體收益分配大多被寫入了村規民約,但何為“外嫁女”村委會與村民爭議頗多,背后主要是對土地補償的博弈。 村委會管理能力普遍較弱,村民整體素質不高,面對巨大利益博弈時,村委會在如何協調村民利益訴求和 拆遷 、 征地補償 政策之間左右為難,加之,村委會經辦補償事宜過程中存在竊取利益的機會,使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越發復雜、難解,往往容易讓小的糾紛釀成群體事件。 2、糾紛的訴訟現狀 基層法院對此類糾紛的裁判往往畏首畏尾,大多從維護自身利益和配合當地拆遷補償政策出發,一再要求作為原告的村民和作為被告的村委會調解結案。在雙方無法調解的情況下,基層法院往往不是依據《 物權法 》、《村委會組織法》進行判決,甚至有的判決依據《村規民約》,導致案件上訴和申請再審的數量很高。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h3>四、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由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主要指以集體所有權為基礎的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集體所有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形式,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集體所有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產生、存在和行駛的依據。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是指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而引發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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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