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六類常見情況,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過程中,存在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糾紛,如存在,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過程中,存在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糾紛,如存在,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2、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
3、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或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或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4、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而引起的糾紛,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如屬實,法院一般會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
6、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對于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
一、宅基地糾紛處理法律依據: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
2、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3、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
4、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
5、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6、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
7、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
一、宅基地糾紛應如何解決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
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1、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因農村宅基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另外可以根據糾紛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民事糾紛最嚴重的處罰是什么
民事糾紛的最高處罰是處15天以下的拘留。民事訴訟中并不會有作為刑罰的民事拘留出現,但是如果有阻礙民事訴訟進程的情形時,會出現以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而采用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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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六類常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