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的條件和程序,法律分析:一、宅基地申請流程如下(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并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
法律分析:一、宅基地申請流程如下(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并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5、張榜公布;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7、國土房管所補審后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10、下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復核驗收。二、宅基地申請的條件1、申請的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土地方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2、申請面積是否符合宅基地審批標準。3、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申請宅基地所在村組。4、一戶農村居民只能有一戶宅基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宅基地申請流程及條件具體如下:
1、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寫《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2、初審。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對用地戶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并在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布無意見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加注意見、簽名蓋章并報鄉(鎮)人民政府;
3、審核。根據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一次到現場,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等。確認符合要求的,鄉(鎮)國土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后,以鄉(鎮)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縣(市)國土資源局;
4、批準。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所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上報的宅基地審批請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和花名冊等文字材料嚴格審查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發批準文件;
5、定位。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在接到宅基地批準文件后,要將批準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內公布,接受村民監督;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二次到現場,發放《村民宅基地批準通知書》,實地勘查丈量,按批準的四至給宅基地放線,確定位置后,用戶方可施工建設;
6、頒證。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記確權,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7、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8、因基礎建設和村鎮建設規劃用地搬遷、拆遷、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9、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小于法定面積、需翻建、擴建的;
10、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11、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質滑坡、泥石流隱患的;
12、經批準,戶口由外地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而無住房的;
13、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宅基地糾紛解決方法:
1、協商解決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h3>四、農村宅基地申請流程及條件農村宅基地申請流程及條件具體如下:
1、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寫《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2、初審。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對用地戶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并在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布無意見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加注意見、簽名蓋章并報鄉(鎮)人民政府;
3、審核。根據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一次到現場,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等。確認符合要求的,鄉(鎮)國土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后,以鄉(鎮)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縣(市)國土資源局;
4、批準。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所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上報的宅基地審批請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和花名冊等文字材料嚴格審查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發批準文件;
5、定位。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在接到宅基地批準文件后,要將批準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內公布,接受村民監督;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二次到現場,發放《村民宅基地批準通知書》,實地勘查丈量,按批準的四至給宅基地放線,確定位置后,用戶方可施工建設;
6、頒證。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記確權,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7、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8、因基礎建設和村鎮建設規劃用地搬遷、拆遷、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9、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小于法定面積、需翻建、擴建的;
10、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11、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質滑坡、泥石流隱患的;
12、經批準,戶口由外地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而無住房的;
13、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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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