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長參加訴訟的規(guī)定,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制度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不斷提高,村民小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日益增長,但村民小組的訴權由誰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訴權存在訴訟主體上的爭議?本文
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制度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不斷提高,村民小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日益增長,但村民小組的訴權由誰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訴權存在訴訟主體上的爭議?本文就該問題從相關法律、案例以及觀點等方面梳理了相關知識點,供讀者參閱。
裁判規(guī)則
1.在村民小組參與的訴訟中,村民組長代表村民小組來行使訴權——蚌埠市龍子湖區(qū)李樓鄉(xiāng)汪圩村第五村民小組訴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本案要旨】在村民小組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只有村民組長代表村民小組來行使訴權,其他人無權替村民小組行使訴權。只有村民小組長的職務終止了,才應由村民小組另行推選小組長進行訴訟。
來源:蚌埠法院網 2012年9月28日
2.村民小組提起訴訟時,由其主要負責人即組長作為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上江圩鎮(zhèn)楊家村第一、五組村民小組訴江圩鎮(zhèn)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糾紛案
【本案要旨】村民小組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在其提起訴訟時,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即組長作為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在沒有主要負責人的情形下,才能由推選的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
審理法院: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法院
來源:湖南法院網 2010年10月27日
3.村社、村民小組可以由主要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提起行政訴訟——羅邊槽村一社不服重慶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復議決定行政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村社作為其他組織,在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提起行政訴訟,即使村社、村民小組等雖無法定代表人,但可以由主要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如果沒有主要負責人,考慮到村社作為松散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問題,也可以推選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馬懷德編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
4.村民小組依法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格,其組長是通過該村民小組合法選舉產生的,可以作為村民小組的法定代理人——順昌縣洋口鎮(zhèn)上風村第一村民小組不服順昌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案
【本案要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村民小組可以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可以作為土地權屬糾紛適格訴訟主體。村民小組依法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格,其組長是通過該村民小組合法選舉產生的,可以作為村民小組的法定代理人。
案號:(2004)南行終字第50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5年行政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出版。
專家觀點
1.村社、村民小組是否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有人認為村社屬于松散的聯盟組織,不屬于其他組織之列,不具有原告資格。其實,從行政訴訟維護權益的本質出發(fā),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組織只是判斷原告的形式要件,關鍵在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民事法律中的有關規(guī)定出于承擔民事責任需要,主要從財產角度界定。而行政訴訟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對于原告資格主要考慮的是對于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救濟問題,原告敗訴需要承擔訴訟費用,并不一定要像民事法律一樣從財產角度界定原告資格。關于其他組織的規(guī)定也是為邏輯嚴密起見,將法人以外的組織形式的權益也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松散或者嚴密的組織形式并不影響其權益的維護,仍應該具有訴權。本案中的村社即是如此。農村中往往先確定林地屬于哪個村社或小組所有,農民屬于哪個村社或者小組,由此再分配農民對于林地等的使用權。由于政府的處理決定,一社的林地林木所有權受到了侵害,一社的各個成員的使用權權益也必然受到影響,即使村社、村民小組等雖無法定代表人,但可以由主要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如果沒有主要負責人,考慮到村社作為松散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問題,也可以推選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法院不能以村社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組織而否認其原告資格。
注:上文本案指“羅邊槽村一社不服重慶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復議決定行政糾紛上訴案”。
(摘自馬懷德編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第229-230頁。)
2.村民小組的訴訟主體資格認定
關于村民小組的訴訟主體資格,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魯高法〔2011〕297號)規(guī)定,依據《物權法》第六十條、《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土地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換言之,農村集體土地由村內的村民小組管理的,可以由村民小組作為土地承包合同的發(fā)包方,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糾紛的,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注:上文本案指“錢群偉訴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鎮(zhèn)人民政府案”。
(摘自孟慶瑜:《行政法案例教程》,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正)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第二十八條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yè)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復函》([2006]民立他字第23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請字第一號《關于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遵化市小廠鄉(xiāng)頭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第三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小組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起訴和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序。參照《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條,小組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其小組長職務相應終止,應由村民小組另行推選小組長進行訴訟。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注:上文司法文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正)中被改為第二十一條;《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生效。
法律分析:村民小組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村民小組系依法設立,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有財產能力承擔民事責任,滿足訴訟主體資格。法律既然賦予村民小組有發(fā)包的權利,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相對應,其也應承擔相應民事行為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其中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一、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嗎
1、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法律明確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糾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因此,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的,在發(fā)生民事糾紛后,村民小組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并且有權委托法定的人代為參加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七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二、村民小組的性質是什么
1、村民小組是農村基層的自治組織,隸屬于村委會;
2、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組織再延伸的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和村民;
3、村民小組以村委會下設組織身份開展活動時,不具法人資格;
4、村名小組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活動時,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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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民小組長參加訴訟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