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醫療期滿后單位要求辦理離職,該怎么辦?,《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除非符合特定情況,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則詳細列舉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除非符合特定情況,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則詳細列舉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此外,第四十條還規定了無過失性辭退的情況。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對解除不服,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勞動者存在特定情形,否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嚴重影響工作任務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若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無法從事原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或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對解除決定不滿,勞動者可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分析:分兩種情況:
1、辭職后馬上有新單位接收,可將醫保關系全部轉移到新單位,這個由新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幫忙處理。
2、辭職后沒有新單位工作,可先將檔案存放在勞動局或者社會保險所等能夠托管檔案的地方,具體要看當地的規定,一般來說,只要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就可以托管檔案。這個情況下,醫療保險要個人繳,一年交一次。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的自謀職業人員,從解除勞動關系的第二個月起就可以辦理自謀職業人員參保登記手續,一旦重新就業改為用人單位參保。若沒有及時辦理自謀續保手續,而待到新單位后才補繳,
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應在續保時補足。中斷期間需補繳的費用由單位代繳,職工只需把應補交款交給單位。
怎么辦理個人繳納:帶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存折,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對解除不服,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醫療期滿后主動離職
●醫療期滿員工主動辭職
●醫療期滿后員工要求上班
●醫療期滿單位可以辭退嗎
●醫療期提出離職反悔可以么
●醫療期滿協議離職單位不愿意
●醫療期滿離職有補償嗎
●醫療期滿員工主動辭職
●醫療期到了公司讓我辭職怎么辦
●醫療期滿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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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頭條-離職手續:醫療期滿后單位要求辦理離職,該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