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衢政發(fā)〔2023〕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現將《衢州市區(qū)集體土
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衢政發(fā)〔2023〕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現將《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一、總則
為進一步規(guī)范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集體土地房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衢州市實際,制定《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一)衢州市區(qū)(柯城區(qū)、衢江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著物的補償、安置等事宜,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對被征收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三)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應當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四)柯城區(qū)、衢江區(qū)政府為本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分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工作。
市資源規(guī)劃局、住建局、發(fā)改委、財政局、綜合執(zhí)法局、人力社保局、農業(yè)農村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場監(jiān)管局、民政局、審計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會等有關單位應履行各自職責,加強配合協(xié)同,做好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二、征收管理
(一)征收集體土地需征收房屋的,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的,不得予以補償。
1.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2.不得突擊裝修房屋;
3.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4.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所在村(社區(qū))如實申報戶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等補償依據。
申報材料如下:
1.戶口簿;
2.《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3.房屋租賃和抵押協(xié)議等。
(三)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以被征收人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為依據認定;證書不全或無證的,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面積為依據確認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證件或有效憑證之一:
1.《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2.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憑證;
3.建房批準文件,改、擴建批準文件;
4.征收實施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憑證。
(四)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在辦理證據保全、補償決定、補償提存等程序后實施征收。
1.有產權糾紛的;
2.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三、補償與安置
(一)安置人口。
1.安置人口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主要依據,具體安置人口的認定辦法由柯城區(qū)、衢江區(qū)結合實際自行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掛靠在本村的外來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正式錄用在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辭職、辭退人員);
(3)已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貨幣安置、遷建安置等政策的人員;
(4)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員;
(5)其他特殊人員。
2.自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至規(guī)定的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員。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若在協(xié)議簽訂后死亡的,應計入安置人口;若死亡時尚未簽訂協(xié)議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3.父母原則上隨一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安置。
(二)安置面積。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積,以一戶一人11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保障,每增加一個安置人口按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積)增加安置面積。
被征收人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屬于不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且擁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權的,原則上只享受貨幣補償安置。其中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不高于11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三)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房票”安置、產權調換安置、宅基地安置等安置方式。
1.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住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2)補償價格根據被征收房屋土地和房屋的評估價值確定。
2.“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有產權的商品房。
(1)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結算的特定票據,只限用于被征收人購置商品房時使用。
(2)房票價格參照征收項目所在區(qū)域周邊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扣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平均重置價格后得出。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3)具體可用房票購買的房源由柯城區(qū)、衢江區(qū)政府在征收項目實施前對外公布。
(4)被征收人所購商品房價格高于房票價值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擔;被征收人所購商品房價格低于房票價值的,可以將房票剩余價值調整為貨幣補償,按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結算。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等于安置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結算(標準見附件);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結算。
(5)被征收人選擇購買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的,可給予獎勵。具體由柯城區(qū)、衢江區(qū)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3.產權調換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1)安置地點按照相關規(guī)劃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2)被征收房屋價格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確定,未建部分面積不計價值。
(3)產權調換安置房面積在安置面積范圍內的,安置房面積按重置價結算,超出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4)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結算。
4.宅基地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由被征收人按規(guī)劃要求自行宅基地建房,或由征收人按規(guī)劃統(tǒng)一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被征收人。宅基地安置方式適用于衢州市區(qū)城市總體規(guī)劃用地范圍外,具體由柯城區(qū)、衢江區(qū)結合農民建房審批政策自行制定。
(四)其他規(guī)定。
1.在征收范圍內,涉及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衢州市區(qū)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執(zhí)行。
2.征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征收時重置價格的3倍給予貨幣補償。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yè)損失、房屋簽約和騰空等補助獎勵標準參照衢州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標準執(zhí)行。
3.被征收房屋涉及無證的閣樓、架空層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征收人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被征收人在征收紅線范圍內附屬倉房、牛棚、豬舍、室外廁所、門斗等附屬房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征收人給予相應補償。
被征收房屋裝修、其他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等補償標準參照衢州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標準執(zhí)行。
4.被征收人擅自加層等改(擴)建房屋的,改(擴)建部分不作為安置依據,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規(guī)定拆除舊房的,該舊房不作為安置依據,并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5.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對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產權所有人自行處理租借關系。
6.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標準為10元。計算后補償標準每月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fā)。臨時安置費支付周期為自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6個月。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選擇“房票”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24個月支付。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采用多層公寓安置的應在24個月內安置完畢,采用高層公寓安置的應在36個月內安置完畢,超過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7.住宅搬遷費。按每戶3000元/次支付。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票”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遷往周轉房時應支付搬遷費,從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應再次支付;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直接遷往安置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遷費。
8.提前騰空獎勵。被征收人的征收獎勵。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不高于400元/平方米標準實施。具體獎勵辦法由柯城區(qū)、衢江區(qū)確定。規(guī)定期限內,征收范圍內(以自然村為單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協(xié)議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再給予60元/平方米的獎勵。
四、法律責任
(一)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回被騙取的安置資金,并由征收人交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征收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征收人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征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規(guī)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資源規(guī)劃、住建、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面積認定、補償標準以及安置后建房審批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四)柯城區(qū)、衢江區(qū)政府要嚴格執(zhí)行政策標準,切實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工作,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違法突破政策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附則
(一)柯城區(qū)、衢江區(qū)政府可依據《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本區(qū)域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實施征收的,按照原規(guī)定執(zhí)行。如遇國家、省級規(guī)定調整的,執(zhí)行上級規(guī)定。《衢州市區(qū)城中村搬遷改造實施辦法》(衢政發(fā)〔2019〕19號)和《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衢政發(fā)〔2019〕20號)同時廢止。
附件
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結算價格表
房屋類別
價格類型
單位(元/平方米)
主要條件
框混結構
重置價
1400
房屋為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磚混結構
1200
房屋主要構件為磚砌體和鋼筋混凝土結構
磚木結構
1000
房屋主要構件為磚砌體和木結構
其他結構
700
以上三種結構以外的房屋
說明:
1.房屋重置價成新率標準,房屋建成當年為100%,建筑年限在3年(含3年)以內的不計算折舊,超過3年的每年按1%折舊,房屋最高折舊率不超過30%(含30%)。
2.檐口1—1.7米的樓層部分按標準的30%給予補償,檐口1.7米以上的樓層部分按標準的50%給予補償,1.5—2.2米的架空層按標準的50%給予補償。
●衢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
●衢州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衢州房屋征地補償標準
●衢州市區(qū)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衢州市土地征收公告
●衢州土地征用補償新標準
●衢州市土地征用 方案公告 2020
●衢州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衢州市征遷標準
●衢州集體土地征收新規(guī)
●浙江衢州常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常山縣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衢州常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常山縣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頭條-《衢州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