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最新版已于2019年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梅縣區城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縣區府〔2019〕10號 各鎮人民政府
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梅縣區城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縣區府〔2019〕10號
各鎮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區府直屬和省、市屬駐梅各單位: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新修訂的《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梅縣區城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補償公平的原則。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由梅州市梅縣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方案的制定及組織工作。
根據區人民政府計劃安排,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各鎮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工作。
區發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管、稅務、民政和人社、審計、紀委監委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屬地鎮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及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征收的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轉包房屋征收實施任務,并不得營利。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單位在委托權限內對房屋征收實施的征收與補償行為。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危舊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調查公告,并可委托征收實施單位通過調取產籍資料、入戶調查等方式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家庭成員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對房屋和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現狀進行攝像建檔,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據房屋產權檔案進行登記。
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對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如果在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承諾在批準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則不予補償。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條 規劃區建成區內,城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和處理。規劃區建成區外,屬地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和處理。對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房屋征收可以根據項目規模分期實施,每期征收范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房屋征收調查結果發布時,征收部門應書面通知自然資源、住建、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交易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對房屋征收調查結果發布后實施以下行為產生的增益部分均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
(三)房屋析產、買賣、租賃或抵押;
(四)新辦工商營業執照;
(五)企業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兼并;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征收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政策、補助和獎勵辦法、安置房(地)地點和面積、安置房價格和層次差價、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應及時公布。
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求意見時,多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扶大高新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社區(村)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人員等。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區維穩辦及征收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做出評估報告。
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專存、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單個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超過300戶的,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期限、監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房屋宗地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為依據。
(一)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以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結合剩余年限給予適當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屬性認定
1.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以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先由公證部門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確定權屬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2.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或房地產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登記,由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進行認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廣東省梅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包括:
(一)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貨幣補償后回購政府安置房;
(三)政府統一規劃安置區劃地安置。
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市政工程和機關和事業單位、學校、企業廠房、倉庫、祠堂及公共設施等只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第十五條 廣東省梅州市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由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補償標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征收方案公布時,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補償及補助和獎勵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在確定項目的實施方案時另行確定。
第十七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從房地產評估機構庫中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回購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樓層、層高、朝向、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房屋,以有關部門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權性質、用途和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書載明的為準,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的,由區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妥善保管并進行備案。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查勘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的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及時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公示期間,應當安排相關人員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應當修正。
第二十五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搬遷補償(補償標準在各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中明確)。
選擇貨幣補償的,計算一次搬遷費;選擇回購房屋或劃地安置的,計算兩次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回購并自行過渡居住的,6個月過渡期限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標準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償,6個月后按回購的征收面積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償(補償標準在各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中明確)。
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每月臨時安置補償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回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補償標準在各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中明確)。
本條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各征收項目做征收補償方案時適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征收生產型工業企業非住宅房屋,造成正常生產的被征收單位停產停業,根據區民政和人社部門提供的被征收單位在冊、在崗,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名冊,按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工業企業職工人均月收入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區民政和人社部門提供的被征收單位在冊、在崗,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名冊,按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最高不超過6個月。
征收商業經營性非住宅房屋,致使經營活動中止的,由評估公司一并評估后房屋征收部門給予經營者一次性補償。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面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本條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各征收項目做征收補償方案時適時調整。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已停產停業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條 使用被征收房屋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許恢復原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國家、省產業政策調整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或無劃地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回購房屋;有劃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劃地安置。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回購房屋的,應當提供改建區域或者就近區域的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三十二條 實行回購房屋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區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區域內自行建設一定儲量的安置房或在出讓土地及“三舊改造”項目中時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預留一定比例的套房作為安置房;供被征收人按1:1比例回購。
(二)用于回購的房屋可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根據已有安置房的地段協商確定安置地點。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回購房屋的,盡量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被征收人選擇回購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四)被征收人選擇回購房屋的,回購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征收房屋的附屬物,不作回購,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國有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門將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征收人,其余部分補償支付給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在征收補償后自動解除。
第三十四條 征收國有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門只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征收經規劃批建的車棚、車庫,征收時按市場價補償,安置時根據所選安置小區車棚、車庫或車位的規劃配建情況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選購。具體方案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四章 征收搬遷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被征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使用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三十七條 征收補償協議履行時,被征收人應將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照交房屋征收部門,并由房屋征收部門到原發證機關申請登記注銷;對非全部征收的房屋或土地,由房屋征收部門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將變更登記后的證照交被征收人。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由區人民政府做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向被征收人送達,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土地屬性屬國有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予以征用,土地屬性屬集體土地的由區自然資源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簽約情況、補償單價、方式、獎勵情況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章 回購安置及獎勵
第四十一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回購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達到安置房建筑面積的50%時,被征收人方可按照“面積近似”的原則選擇回購安置房屋,具體規定如下:
(一)凡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按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安置房。
(二)安置房建筑面積多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積的,多于部分按安置房市場單價進行結算。
(三)安置房建設統籌規劃了車位,確保每個套房配套一個車位。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被征收人可選擇購買車位,按成本價評估結算。
回購多套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比例遞減抵對,抵對后剩余建筑面積若達到再次申購房屋建筑面積50%的,可以再選擇一套安置房。
具體回購辦法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對按期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同時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根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內按期簽約并且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協議和房屋交接單領取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六章 審計監察及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審計、紀委監委、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五條 紀委監委、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全過程的監管,以及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四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由梅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本辦法與國家、省、市出臺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原2015年1月30日印發的《關于印發<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梅縣區城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梅縣區府〔2015〕1號)同時廢止。但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啟動征收但尚未實施完畢的房屋征收項目,仍繼續按照梅縣區府〔2015〕1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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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最新版已于2019年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