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內容如下: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主旨
本條是關于違反危險物質管理的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根據本條的規定,違反危險物質管理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這種行為之所以要受到處罰,其前提條件是違反了“國家規定”,具有社會危害性。這里的“國家規定”,主要是指與危險物質的制造、買賣、儲存、運輸、使用、進出口以及其他管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如《槍支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對于危險物質的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和處置,我國已有明確的規定,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第四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性說男欣畎陀始牡撓始屑寫破韃摹!鋇諶豕娑ǎ骸把轄魏蔚ノ緩透鋈慫僥謾⑺接謾⑺講亍⒃汀⒆謾⒆簟⒆璞破韃摹!彼孀派緇峋玫姆⒄購突繁R饈兜腦鑾浚嗣且蒼嚼叢街厥傭暈O瘴鎦實拇χ茫饈欠樂刮O瘴鎦飾<骯舶踩鬧匾街琛5捎誥眉際跛降南拗疲死嘀兩窕共豢贍芙O瘴鎦釋耆鷦?生產過程中或者將產生的危險物質全部回收利用。對無法用盡的危險物質進行最終處理、處置,是對危險物質實施無害于環境管理的最后措施。為了有效控制危險物質污染環境和危害公共安全,近年來我國陸續通過了一些法律、法規、規章及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危險物質的處置予以嚴格規范,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在對危險物質管理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就構成了本條所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
這里的“非法制造”,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私自以各種方法生產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非法買賣”,是指行為人非法購買或者出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上述危險物品而為其存放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運輸”與“郵寄”的主要區別是運輸方式的不同,前者要通過一定的交通工具來完成,而后者是通過郵政系統完成的。“非法攜帶”,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隨身攜帶上述危險物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非法使用”,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使用的行為。“非法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進出口或者贈與危險物質的行為。這里規定的“處置”,是指將危險物質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危險物質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危險物質數量、縮小危險物質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物質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如將放射性廢物在處置設施中放置、封閉等。
應當指出的是,行為人實施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必須是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才能根據本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如果該行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現實危險性,則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危險物質罪和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等規定定罪處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243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
●治安處罰條例四十三條第二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243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內容
●治安處罰罰款最高多少,治安管理處罰罰款最高金額: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銷贓治安管理處罰法,銷贓治安處罰哪一條: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時間:2021年1月5日15:00 辦案事由:治安管理(治安)行政處罰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