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自2021年4月30日起執行, 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 三政辦發〔2021〕3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
三政辦發〔2021〕3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 4月30日
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及拆遷行為,維護被征地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三江侗族自治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三政規〔2020〕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第二條 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和各鄉(鎮)、集鎮規劃區內征收集體土地的,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面附著物拆遷補償費,適用《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被征收土地的第三產業用地安置辦法另文規定。
因施工造成征地規劃紅線外的公路、鐵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碼頭、農田水利、人畜飲水、消防用水、水井、碼頭等設施損壞的,由施工單位按照原用途、規模、標準和功能恢復重建。恢復不及時造成群眾經濟損失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參照本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條 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是本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公安、法院、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人社等部門及涉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與征地拆遷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所有被征收的地塊統一使用有測繪資質機構(單位)采用的全球衛星定位系統進行測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地面附著物可使用皮尺進行丈量測算。征地面積以征地時現場測量核定的宗地面積為準,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承包合同書、集體林權證的登記面積不能直接作為征地面積依據。
第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所需各項費用,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被征收土地補償款的收益、支出、用途等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七條 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根據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發展建設需要,在當地媒體及征地范圍內發布擬征地公告。
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后,暫停辦理擬征地范圍內戶口遷入與分戶手續;不再核發工商營業執照;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搶栽、搶種、搶建等,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 擬征地公告發布后,由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對擬征地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附著物等組織進行權屬及地類調查、丈量清點登記。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確認(以下簡稱權利人),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可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權利人應積極配合開展征地拆遷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向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提供相關數據,負責提供被征地范圍內的其他權利人情況,負責將征地拆遷事項告知其他權利人。
第九條 集體土地依法報批前,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通過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以書面送達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被征地所屬村委、被征地現場和被征地村民小組成員聚居地公告告知其他權利。權利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依據《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的要求,征地拆遷過程中,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聽證主體為居于中立地位的聽證主持人,行政機關調查人員以及當事人和參加人。
第十條 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按規定向社會發布。
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由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依法提請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確認。
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前,與權利人依法協商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在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的,可由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組織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支付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而拒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和實施。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擾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相關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決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權利人逾期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應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將征收土地補償費予以提存處理。
第十五條 本縣集體土地,以鄉鎮為單位劃分為四個區片:
第二章 補償及獎勵標準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十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分為:一類水田、菜地、魚(藕)塘;二類旱地、果園地、茶園、其他園地;三類林地;四類集體建設用地和五類未利用地,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土地分類規定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結果確定地類。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如下標準進行:
(一)第一區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1.水田、菜地、魚(藕)塘每畝補償58800元。
2.旱地、果園地、茶園、其他園地每畝補償47040元。
3.林地每畝補償41160元。
4.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0.5倍進行補償,即47040元/畝×0.5倍=23520.00元/畝;
(二)第二區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1.水田、菜地、魚(藕)塘每畝補償49000元。
2.旱地、果園地、茶園、其他園地每畝補償38800元。
3.林地每畝補償34700元。
4.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0.5倍進行補償,即38800元/畝×0.5倍=19400.00元/畝。
(三)第三區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1.水田、菜地、魚(藕)塘每畝補償48000元。
2.旱地、果園地、茶園、其他園地每畝補償38400元。
3.林地每畝補償33600元。
4.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0.5倍進行補償,即38400元/畝×0.5倍=19200.00元/畝。
(四)第四區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1.水田、菜地、魚(藕)塘每畝補償47000元。
2.旱地、果園地、茶園、其他園地每畝補償36800元。
3.林地每畝補償32500元。
4.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0.5倍進行補償,即36800元/畝×0.5倍=18400.00元/畝。
(五)建設項目需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當地同類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給予補償,青苗、地面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規定,國道、省道、縣道已經征收為國有土地的公路邊坡和河道屬國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補償。
(七)同一項目征收相鄰的相同地類,但不同區域等級的土地按照適當從高原則執行同一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 地面青苗和附著物補償的認定。
(一)青苗主要指正生長尚未成熟的農作物或正在生長的經濟林木。地上附著物是指除青苗以外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設施及一般林木等。征收土地時,林木、農作物正處于生長期未能收獲,因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導致青苗所有者造成損失的一種補償,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在同一地塊間種有不同青苗的,按主種植物計算青苗補償;在同一地塊間種、套種兩種以上果樹、樹木或其他作物的,若種植總數量不超過最高種植密度,則分別補償;若種植總數量超過最高種植密度,按其中一種的最高限額補償。不接受以上方式補償的,可以根據林業或農業部門對該種植物的工程設計規定按照實際評估補償。
(三)在田間地頭、菜園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種的果樹、叢竹、觀賞花木等按單株標準補償;有證的古樹名木能夠移栽的盡可能移栽,由征地機構支付移栽費用,確實無法移栽的,應先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林業和相關部門及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青苗補償標準。
(一)水稻、藕、蔬菜類(青菜、蔥、蒜、韭菜、生姜、蘿卜、西紅柿等)、雜糧類(花生、玉米、高粱、豆類、薯類等)2400元/畝。
(二)茶葉、果樹、油茶7000元/畝。
(三)竹子、杉木、松樹、雜木5000元/畝。
(四)旱地農作物類(淮山、西瓜、香瓜、草莓等)5000元/畝。
(五)藥材類:按征地時的市場價格補償。
(六)園林綠化苗圃:實生苗4000元/畝;營養杯苗6000元/畝;嫁接苗7000元/畝。
(七)果樹苗圃:實生苗5000元/畝;營養杯苗7000元/畝;嫁接苗8000元/畝。
(八)名貴樹種(紅豆杉、楠木、紅木、黃花梨、紫檀、雞翅木等)20000元/畝。
(九)魚塘養殖魚(含魚苗):一般魚種(羅非魚、草魚、鯉魚、鯽魚、塘角魚、鯰拐魚、鳙魚、鰱魚等)補償費及搬遷費4000元/畝;龜鱉類及其他珍貴魚種的魚苗損失及搬遷費6000元/畝。
(十)零星果樹、林木的補償標準,見附件2、附件3。
第二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與獎勵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主體部分補償,見附件4。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及裝修裝飾補償,見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補償。
被征收有證房屋或唯一住房的房屋,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村民建房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柳國土通〔2006〕86號)和《關于印發加強我區農房管控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建發〔2020〕3號)有關規定,按35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四)因征收造成門面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因征地拆遷造成有證房屋自改營業性鋪面、營業性用房停業的補償:執有營業執照、獲得經營許可并實際經營的,按30000元/戶的標準給予停產停業補助;未執有營業執照但實際經營達6個月以上的,按15000元/戶的標準給予停產停業補助。
(五)征收房屋搬遷補助費和搬遷獎勵。
1.搬遷補助費:被拆遷戶在房屋拆遷實施部門下達《關于限期辦理房屋拆遷補償登記的通知》的規定時間內與房屋拆遷實施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的,每戶一次性給予5000元的房屋搬遷補助費,超過規定時間的不給予獎勵。
2.搬遷獎勵: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門下達《關于辦理房屋拆遷補償登記的通知》之日起,以房屋主體的建筑面積為單位,在3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騰空交出房屋的,按30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第31日起6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騰空交出房屋的,按20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超過60日和被實施強制征收的不予享受獎勵政策。
(六)臨時過渡安置費。
臨時過渡安置費以戶為單位,其標準為:1-2人按1500元/月,2-4人按1700元/月,5人以上的按2000元/月。
自行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個月臨時過渡安置費;政府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過渡安置費;政府安排安置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個月臨時過渡安置費。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無證房屋的處置和認定辦法。
無證的“老祖屋”“自然災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經認定后,被征收上述無證房屋的戶主積極主動配合征收部門征收工作的,在征收部門送達拆遷補償通知之日起60日內與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和所占土地《征收協議書》的,可參照有證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超過60日的不給予補償,其建筑所占土地按照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執行。
(一)“老祖屋”的認定辦法及步驟。
1.由戶主自行出具房屋建成時間說明材料,并簽字確認(按手印);同時出具承諾書,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所在村委會(居委會)出具房屋建成時間的證明(簽字蓋章)。
3.鄉(鎮)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會(居委會)干部、周邊群眾調查核實情況并進行筆錄,提供房屋住宅影像資料(影像資料必須能夠證明該房屋結構完整,具備居住條件)。
4.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會審,會審的內容包括:建成時間;是否為新建房屋后應拆未拆的老房屋;房屋結構完整并具備居住條件;戶主及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是否真實齊全等。
5.鄉(鎮)人民政府將會審擬認定為“老祖屋”的結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會(居委會)進行公示。
6.經公示10天無異議的,可認定為“老祖屋”。
(二)“自然災害重建房屋”的認定辦法及步驟。
1.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已倒塌房屋的房屋權屬憑證、房屋結構性質等資料,并出具承諾書,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所在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該房屋倒塌的時間、原因和重建時間的證明(簽字蓋章)。
3.鄉(鎮)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會(居委會)、村民小組干部和周邊群眾調查核實情況并進行筆錄,縣民政局核實情況說明。
4.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會審。
5.鄉(鎮)人民政府將會審擬認定為“自然災害重建房屋”的結果在所在村屯和村委會(居委會)進行公示。
6.經公示10天無異議的,認定為“自然災害重建房屋”。
(三)“唯一住房”的認定辦法及步驟。
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的房屋認定為“唯一住房”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七個條件:一是戶主年滿18周歲以上,戶主及家庭成員的父母所居住的在本村已有宅基地但面積未能滿足分戶需要,即符合《柳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村民建房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柳國土通〔2006〕86號)關于分戶的相關規定“現有住宅用地在分戶后,人口多的一戶按人均用地25㎡計算后,剩余土地面積不足60㎡的,且符合自立門戶條件”;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加強我區農房管控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建發〔2020〕3號)有關規定,“唯一住房”認定用地面積原則上每戶不得超過150㎡,房屋建筑不得超過四層。二是戶主必須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縣公安局出具戶籍證明,并由村委會(居委會)、村民小組出具證明予以證實。三是戶主及家庭成員必須簽署統一印制的聲明書,聲明本戶所有家庭成員在本村集體內以及在三江侗族自治縣其他地方的農村集體內無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也無其他農村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曾經出售、贈送他人或者曾經被政府征收;此條件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進行調檔,并由上述部門出具調查核實結果予以證實。四是所在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證明,證實該房屋確為該戶在本村集體所建造的唯一住宅,并證實房屋建成時間及所建占地性質;此證明由村民小組長、村委干部簽字,加蓋村委會(居委會)公章。五是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向村委會干部和周邊群眾調查核實情況的記錄(要調查五人以上),調查人員須在筆錄上簽字;同時須提供該戶住宅影像資料(影像資料必須能夠證明該戶住宅結構完整,可從房屋門窗、樓梯、屋頂等結構完整方面證明;具備居住條件)。六是積極主動配合征收工作,在規定時間內騰空房屋并辦理交房手續。七是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會審,符合上述七項條件的,擬認定為“唯一住房”,由鄉(鎮)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屯和村委會(居委會)進行公示,經公示15天無異議的,方可認定為“唯一住房”。
(四)其他。
1.拆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應實行證據保全,產權糾紛不影響房屋拆遷的實施。
2.征收城鎮規劃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3.被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方式,被征收的房屋為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條件下,重新選址建設。
4.征收土地范圍內被拆遷的房屋和建(構)筑物經依法補償后在規定期限拒不搬遷的,征收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法用地、違法建(構)筑物及土地糾紛的處理。
(一)征地公告發布后,在確定征收紅線內搶種、搶挖、搶建的建(構)筑物(農作物、林木、魚塘、水井、水池、水柜等)一律不予補償。
(二)符合《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規定的“老祖屋”“自然災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情形的房屋尚未辦理相關證件的,由負責征地拆遷的單位初審,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確認后按標準補償。
(三)對征地中權屬有爭議的土地,由提出爭議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村委會(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申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時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在權屬糾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確權之前,其相關補償等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專戶儲存,并在糾紛所在村屯公示告知,待雙方權屬確定后,由權屬方憑權屬證明書到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領取補償費。為不影響工程施工,在權屬爭議未明確之前由鄉鎮人民政府核清爭議情況,并請權屬爭議雙方簽字確認,待后解決。拒不簽字認定的,由村委會(居委會)簽字認定,作爭議依據。在爭議或訴訟期間,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阻擾征地和施工。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凡屬被征收的土地(林地),在辦完征地各種手續的同時,必須收回或者變更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林地)權屬憑證,如:1.山界林權證;2.山林責任合同書;3.社員自留山證;4.土地延包證;5.林權證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憑證。
第二十四條 在實施土地征收工作中,當事人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款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追究其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三政辦發〔2019〕6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補償標準由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補償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本補償標準實施前已啟動實施的征收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附件1
名詞解釋
1.古樹名木。本標準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具體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7年3月29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執行。
2.房屋配套附屬設施。本標準所稱的“房屋配套附屬設施”是指在發布征收房屋公告前在主房以外已建成的簡易房、柴房、廚房、廁所、洗澡房、豬欄、牛欄、其他禽圈等,但不屬“老祖屋”“自然災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的生產生活用房。
3.老祖屋。本標準所稱的“老祖屋”是指符合《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第四十五條“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情形的房屋。
4.自然災害重建房屋。本標準所稱的“自然災害重建房屋”是指因發生自然災害引發被征收人原居住有證房屋倒塌,被征收人恢復重建但沒有辦理建房手續的房屋。
5.唯一住房。本標準所稱的“唯一住房”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加強我區農房管控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建發〔2020〕3號)等有關申請新建住宅用地條件的規定,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所有家庭成員在本村集體內及其他農村集體內無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在本村集體內只有一處住房,即一戶一宅。
附件2
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征地零星果樹補償標準(一)(含移栽、砍伐費)
單位:元/株
樹種
種植年限
備注
3年內幼苗
3年以上至6年內
6年以上
柚子
20
80
150
柑、橙、桔
10
60
100
柿子
10
60
110
楊梅
20
80
150
梨子
10
60
110
板栗
20
80
150
枇杷
10
60
110
桃、李
10
60
110
白果
10
60
110
八角
10
60
110
桂花
10
60
110
其他果樹
10
60
110
番石榴
10
60
110
黃皮果
10
60
110
芭蕉、香蕉
已掛果的100元/株,未掛果的40元/株。
羅漢果
百香果 葡萄
已掛果的100元/株,未結果的40元/株。
備注:
1.上表所稱的“零星果樹”是指在田間地頭、菜園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種的果樹種類。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樹種,其補償標準參照表中相類似的樹種補償標準或單獨測算給予補償。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樹種補償。
附件3
零星樹木補償標準(二)(含移栽、砍伐費)
單位:元/株
樹 種
規格
價格(元/株、根、叢)
備注
名貴苗木
大
200
種植時間在10年以上。
中
100
種植時間在3年以上至10年內。
小
30
種植時間在3年內。
杉、松
茶、桐
大
50
種植時間在10年以上。
中
30
種植時間在3年以上至10年內。
小
15
種植時間在3年內。
叢竹(叢)
大
200
11根以上。
中
150
6—10根。
小
100
5根以下。
雜木
大
30
種植時間在10年以上。
中
20
種植時間在3年以上至10年內。
小
10
種植時間在3年內。
備注:
1.上表所稱的“零星樹木”是指在田間地頭、菜園地、果園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種的樹木種類。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樹種,其補償標準參照表中相類似的樹種補償標準或單獨測算給予補償。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樹種補償。
4.古樹(風景大樹)按林業和有關部門及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附件4
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被征收土地地面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一)
類別
類型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注
飲用水池(水塔)、儲水池、化糞池、沼氣池。
鋼筋混凝土結構型
立方米
500
磚(石)砌水泥面型
立方米
350
磚(石)砌簡易型
立方米
250
水泥面簡易型
立方米
200
土結構
立方米
100
機井
井深5米以上(含5米)
米
350
抽水設備搬遷費100元/臺
水井
砌筑井,有蓋板
立方米
400
水泥井指無蓋面、無地臺的井;土井指大眾生活飲用水井。
水泥井,無蓋板
立方米
350
土井
口
500
墳墓
三年(含)內
水泥墳
座
5500
1.自土地征收部門發布遷墳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尋找墓地并搬遷墳墓的,除按此標準補償外,每座墳另給予4000元的獎勵。
2.超過規定時限搬遷墳墓的不享受此獎勵。
3.由政府統一安排墓地的不享受此獎勵。
土墳
座
5000
三年以上至六年(含)內
水泥墳
座
4500
土墳
座
3500
六年以上(舊墳)
水泥墳
座
3000
土墳
座
2000
曬場地坪
水泥面(含木房樓底內)
平方米
80
曬場地坪土地參照旱地標準的0.5倍給予補償。
圍墻
鋼筋混凝土結構
平方米
500
圍墻:指房前屋后用于圍院的墻。山上圍地的圍墻不予補償。
磚(石)漿砌墻
立方米
350
磚(石)干砌墻
立方米
250
泥土墻
立方米
30
植刺圍墻
米
10
水溝、水渠
三面光(磚、石、水泥)
立方米
350
土水溝水渠不予補償。
附件5
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被征收土地地面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二)
類別
類型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注
電力設施
220伏配電線路
按評估價計算補償
380伏配電線路
1KV伏配電線路
3.5KV伏配電線路
遷移變壓器
水泥電桿8米以下(含8米)
根
450
水泥電桿8米以上
根
900
滲油木電桿
根
90
石質電桿
根
90
木質電桿
根
75
鋼芯電線
米
5
鋁芯電線
米
3
引水設施
水泥排水管
內徑20cm
米
25
內徑30cm
米
35
內徑40cm
米
45
內徑50cm
米
150
內徑60cm
米
180
內徑80cm
米
240
內徑100cm
米
290
內徑120cm
米
350
內徑150cm
米
450
渡鋅水管
內徑2.0cm
米
12
內徑2.5cm
米
15
內徑4.0cm
米
25
內徑5.0cm
米
30
內徑6.5cm
米
45
塑料水管
外徑5cm
米
5
外徑7cm
米
7
外徑12cm
米
12
園地設施
葡萄棚架(含水泥柱)
畝
2500
水泥柱鐵線架(零星)
根
20
蔬菜遮陽棚遷移費
平方米
5
鐵線網籬笆遷移費
米
5
附件6
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房屋及其配套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標準
類別
類型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注
有證主體房屋
主體為磚混結構
框架結構、磚混結構
平方米
1200
1.此補償標準含2米內的地基,超出2米的另計算。以房屋每層結構的建筑類型、面積為準,不計滴水線。
2.“有證”是指有土地使用證或者房產證,還包括始建于1983年以前的老祖屋均視為有證。3.框架、磚混結構內外墻抹灰不另外補償。
主體為
木結構
樓層全磚(石)圍或木板廂
平方米
800
樓層半磚(石)圍或木板廂
平方米
700
樓層全竹子、木棒、木皮圍
平方米
500
樓層半竹子、木棒、木皮圍
平方米
400
樓層無圍
平方米
250
頂層邊墻高度達2米以上
并全用木板廂
平方米
400
頂層邊墻高度達2米以上
并半用木板廂
平方米
300
頂層邊墻高度2米以下
平方米
250
主體為
磚(泥)墻
磚(泥)墻瓦面結構
平方米
1000
簡易房、柴房、廚房、豬欄、牛欄、室外廁所、禽圈
磚(石)為墻、頂面為砼
平方米
300
凡在房屋周邊建設便于生產生活的,按此標準補償,建在房屋內的不予補償。
磚(石)木為墻,頂面為瓦或木皮
平方米
200
木結構,頂面為瓦或木皮
平方米
150
泥墻結構,頂面為瓦或木皮
平方米
120
簡易棚
鋼、鋁結構棚6米以上
四周全圍
平方米
180
簡易棚是指臨時在野外搭建方便用于生產生活自用的棚。
鋼、鋁結構棚6米以上
四周半圍
平方米
160
鋼、鋁結構棚6米以下
四周全圍
平方米
160
鋼、鋁結構棚6米以下
四周半圍
平方米
140
鋼、鋁結構棚6米以上
四周無圍
平方米
150
鋼、鋁結構棚6米以下
四周無圍
平方米
120
竹、木結構棚
四周有圍
平方米
120
竹木結構
四周無圍
平方米
40
指在野外搭建用于乘涼、避雨的棚。
附件7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被拆遷房屋裝修補償標準
序號
名稱
規格
價格(元)
序號
名稱
規格
價格(元)
1
實木地板
平方米
200
35
固定柜(吊柜)
平方米
500
2
復合木地板
平方米
100
36
櫥柜灶臺
米
600
3
地面瓷磚
高檔
平方米
120
37
鋁合金窗(含紗窗)
平方米
150
中檔
平方米
100
38
塑鋼窗(含紗窗)
平方米
130
普通
平方米
80
39
木窗
雕花
平方米
160
4
花崗巖
大理石
高檔
平方米
180
普通
平方米
80
中檔
平方米
150
40
包門、包窗(木質)
米
80
普通
平方米
120
41
包門、包窗(瓷磚)
米
120
5
馬賽克
平方米
65
42
隱形防盜網
平方米
80
6
水磨石
平方米
80
43
不銹鋼防盜網
平方米
70
7
木墻裙
平方米
60
44
鐵制防盜網
平方米
40
8
復合板墻
平方米
120
45
鐵制扶手
米
90
9
墻紙
平方米
50
46
鋁合金紗窗(單獨定制)
平方米
100
10
背景墻、幕墻
平方米
90
47
高檔隔音斷橋鋁合金門窗(帶紗窗)
平方米
700
11
米石外墻
平方米
30
48
高檔隔音斷橋鋁合金門窗(不帶紗窗)
平方米
500
12
房屋外墻磚
平方米
70
49
水電(磚混明裝)按建筑面積
平方米
45
13
房屋內墻磚
平方米
70
50
水電(磚混暗裝)按建筑面積
平方米
65
14
膩子
平方米
10
51
水電(木結構)按建筑面積
平方米
25
15
木房刷漆
平方米
7
52
地腳線(鑲)
米
35
16
膩子底涂料
外墻
平方米
25
53
地腳線(貼)
米
25
室內
平方米
10
54
瓷羅馬柱防護欄
米
120
彩色
平方米
25
55
街磚
平方米
60
17
木吊頂
平方米
110
56
柴火灶、火堂
個
500
18
石膏吊頂
平方米
80
57
省柴灶
口
500
19
艾特板吊頂
平方米
70
58
樓頂防水防漏鋁膜
平方米
30
20
鋁扣板
平方米
65
59
獨立水表遷移安裝費
戶
200
21
塑扣板
米
50
60
獨立電表遷移安裝費
戶
200
22
木線邊
米
15
61
固定電話遷移安裝費
部
100
23
石膏邊
樘
10
62
寬帶、閉路電視遷移安裝費
戶
100
24
入戶防盜門
樘
2000
63
太陽能熱水器遷移安裝費
套
500
25
塑鋼門
樘
400
64
空氣能熱水器遷移安裝費
套
500
26
不銹鋼拉閘門、卷簾門
平方米
120
65
電熱水器遷移安裝費
臺
500
27
普通鐵門
樘
400
66
油煙機遷移安裝費
臺
200
28
鐵柵門
平方米
95
67
不銹鋼水塔遷移安裝費
個
300
29
實木扶手
米
150
68
空調遷移安裝費
臺
300
30
不銹鋼扶手
米
120
69
坐便器
高檔
個
1000
31
實木門
高檔
900
中檔
個
700
中檔
600
普通
個
500
普通
300
70
蹲便器
高檔
個
200
32
實木合葉大門、普通木門、簡易木門
扇
300
中檔
個
150
普通
個
100
33
不銹鋼雨棚
平方米
100
71
洗手盆
高檔
個
400
34
塑料雨棚
平方米
70
普通
個
300
●廣西《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14年4月29日印發即將進行修訂,2023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全州縣集體土地征收安置辦法》已于2020年調整完畢公布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恭城瑤族自治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及相關補償標準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蒼梧縣征收集體土地安置補償標準(征求意見稿)》已于2023年4月18日開始征求公眾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蒼梧縣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征求意見稿)》已于2023年4月18日開始征求公眾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自2019年6月3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蒙山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和收回國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等有關補償標準(2022年修訂)》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蒙山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和收回國有土地有關補償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岑溪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自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岑溪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桂平市新一輪征收集體土地和附著物補償安置標準(2022年修編)》自2022年9月27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平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新版即將發布,已與2023年3月16日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容縣《關于容縣征收(用)集體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助)標準及搬遷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新版即將發布,已于2023年4月3日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靖西市地片區綜合地價》、《靖西市片區綜合征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昭平縣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及安置標準調整方案》自2020年5月29日公布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南丹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自2020年7月9日起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巴馬瑤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自2020年6月28日生效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自2021年4月3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