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平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新版即將發布,已與2023年3月16日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公開征求《平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關于公開征求《平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我中心草擬《平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安置暫行辦法有意見或建議者,請將意見(署真實姓名、身份證號、聯系地址和通訊方式)于公示期(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5日)內反映至平南縣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務中心政秘股(聯系電話:0775-7832666,電子郵箱:pncqb7832666@126.com,郵寄地址:平南縣平南街道東湖信用社三樓平南縣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務中心政秘股,郵編:537300)。
特此公告。
附件:平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平南縣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務中心
2023年3月16日
平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補償標準
第二條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文件執行。
第三條 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現行補償標準文件執行。
第三章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生產生活留用地安置辦法
第四條 1.縣城區及鄉鎮集鎮規劃范圍外征收用于道路交通、教育、衛生、科技、水利、防洪防汛、國防軍事、電力通信設施等國計民生公益事業項目用地的,不予安排生產生活留用地。
2.縣城區及鄉鎮集鎮規劃范圍內征收用于道路交通、教育、衛生、科技、水利、防洪防汛、國防軍事、電力通信設施等國計民生公益事業項目用地的,可安排生產生活留用地。
3.項目所征用地塊是否位于縣城區及鄉鎮集鎮規劃范圍內,應由項目所在鄉鎮向自然資源局核準。
第五條 被征土地的集體,可選擇安排生產生活留用地、貨幣安置、產權房安置方式。安置地少于1畝的,不予安置宅基地,只給予貨幣安置。
(一)選擇安排生產生活留用地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審批,由被征地的集體,根據符合規劃,就近安置原則,在城鄉規劃部門規劃的預留生產生活留用地中選擇。
1.被征土地的村(社區)、生產隊(屯)在項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獲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之日起,原則上三個月內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安置協議》的,按被征土地面積的13%(含周邊道路、公共排水溝公攤,不能再分割辦理到個人)予以安排給被征地的村(社區)、生產隊(屯)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留用地,且給予5500元/畝生產生活扶持獎勵費用。
2.被征土地的村(社區)、生產隊(屯)在項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獲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之日起,原則上超過三個月且在五個月內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安置協議》的按被征土地面積的13%(含周邊道路、公共排水溝公攤,不能再分割辦理到個人)予以安排給被征地的村(社區)、生產隊(屯)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留用地,且給予3500元/畝生產生活扶持獎勵費用。
3.原則上超過五個月仍未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安置協議》的,或需通過司法程序方式實施征地(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之后的),依法只作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按實際被征土地面積的13%(含周邊道路、公共排水溝公攤,不能再分割辦理到個人)予以安排生產生活留用地。不給予生產生活扶持獎勵費用。
(二)貨幣安置:被征土地村(社區)、生產隊(屯)對應上述安置比例所取得的生產生活留用地面積,以領取貨幣方式予以補償的。其辦法如下:被安置的集體按照其被征地面積并根據安置政策實際取得的安置地面積(含周邊道路、公共排水溝公攤):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另獎勵300元/平方米;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安置補償。
(三)產權房安置:選擇產權房安置到個人的,原則上依據實際征地面積的相應比例計算其應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積后。按以下辦法予以安置。
1.安置辦法。
(1)被征地的村(社區)、生產隊(屯)在項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之日起,根據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3%計應安置生產生活留用地面積,按:
①在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計價,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另獎勵300元/平方米;
②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計價。
所得計價合計值原則上以貨幣安置補償款等價方式置換產權房,產權房價格約按3200元/平方米計算(具體以地段、建筑造價、樓層等計算)。
(2)根據被征收方所得的計價合計值,按照上述安置房定價標準折合應安置產權房建筑面積。對超出應安置面積5%內的(含5%),按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設施建設成本價由被安置方繳交;超出應安置面積5%以上的,參照周邊商品房平均房價(以縣物價部門提供的價格為準)由被安置方購買。對少于應安置面積部分由征收方參照周邊商品房平均價格(以縣物價部門提供的價格為準)補貼給被安置方。
2.產權安置房的定價。按被征對象選擇的產權房以縣物價部門或第三方評估機構確認的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設施建設成本作為定價標準。
3.產權房來源。按照“統一規劃,就近安置”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統籌提供安置房或統一回建安置房,用于選擇產權房安置的被征地對象。
4.選房原則。選房遵循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
第六條 已實行生產生活留用地、貨幣安置和產權房安置,應對其實際安置面積(含公攤),在撥付征地補償款中扣除相應土地面積的征地款項。
第七條 政府引導、鼓勵并支持安置用地用于集體統一開發建設:
具體辦法依據《平南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開發與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 生產生活留用地的規劃、建設,必須報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建設。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章 征收國有土地補償
第九條 征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貨幣補償。征收有合法權屬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土地,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或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第五章 征收住宅用地的補償安置
第十條 征收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續,但未建房的住宅用地,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
(一)宅地安置。在約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戶已辦理土地使用證面積的1:1比例在城鄉規劃部門規劃的安置地內選擇安置地,在約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可優先在城鄉規劃部門規劃的安置地內選擇。
(二)貨幣安置。按被征收戶宅地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續占地面積,在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另獎勵300元/平方米;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安置補償。
(三)產權房安置
1.安置辦法:
(1)被征收戶在約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按貨幣安置補償金額作為產權房安置的資金額依據。
(2)根據上述資金額按照安置房定價標準折合應安置面積,由被征收方在縣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選擇產權房。
(3)對超出應安置面積5%內的(含5%),按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設施成本價由被安置方繳交;超出應安置面積5%以上的,參照周邊商品房平均房價(以縣物價部門提供的價格為準,以下同)由被安置方購買。對少于應安置面積部分由縣人民政府參照周邊商品房平均價格補貼給被安置方。
2.安置房定價。按被征收方選擇的產權房以縣物價部門或評估機構確認的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設施成本作為定價標準。
3.產權房來源。按照“統一規劃,就近安置”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統籌提供安置房或統一回建安置房。
4.選房原則。選房遵循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
第十一條 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續,在符合村莊規劃或歷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屯內且屬于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以戶籍登記為準,以征地公告發布時間為界限),在非耕地林地內但未建房的住宅用地,經調查核實土地來源清楚,以戶籍登記為準,戶籍登記屬實。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一)宅地安置
1.被征收宅地面積在50-150平方米內的,且在約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可在城鄉規劃部門規劃的安置地內選擇,安置面積為70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積部分,按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片區綜合地價)。
2.被征收宅地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且在約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可在城鄉規劃部門規劃的安置地內選擇,安置面積為70平方米,超出面積部分由被征收戶按:①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交出讓費;②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補交出讓費。
(二)貨幣安置
1.被征收戶宅地面積在150(含150)平方米以下,在約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在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另獎勵300元/平方米;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安置補償。
2.被征收宅地超出150平方米外的土地,按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進行補償(片區綜合地價)。
3.不按約定期限簽訂協議的,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安置補償;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貨幣安置補償。
(三)產權房安置
1.安置辦法:
(1)按貨幣安置補償金額作為產權房安置的資金額依據。
(2)根據上述資金額按照安置房定價標準折合應安置面積,由被征收方在縣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選擇產權房。
(3)對超出應安置面積5%內的(含5%),按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設施成本價由被安置方繳交;超出應安置面積5%以上的,參照周邊商品房平均房價由被安置方購買。對少于應安置面積部分由縣人民政府參照周邊商品房平均價格補貼給被安置方。
2.安置房定價。按被征收方選擇的產權房以縣物價部門或評估機構確認的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設施成本價作為定價標準(分地段、樓盤、樓棟、樓層)。
3.產權房來源。按照“統一規劃,就近安置”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統籌提供安置房或統一回建安置房。
4.選房原則。選房遵循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
第十二條 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續未建房且不屬于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以戶籍登記為準,以征地公告發布時間為界限)的土地,按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土地價款,不予安置宅基地。
第十三條 在被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所征收的住宅用地,應對應上述安置比例扣除已安置戶主的實際面積后再予安排被征地的村(社區)、生產隊(屯)集體生產生活留用地。
第六章 征地范圍內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戶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
(一)宅地安置
1.征收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續且準建手續齊備,可在城鄉規劃部門規劃的安置地內選擇,按辦證占地面積1:1比例予以安置,但平原地區安置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山區安置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①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另獎勵300元/平方米;②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安置補償。建筑面積按現行頒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或評估值予以補償。其余附屬設施占地按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進行補償。
只辦有用地合法手續,但未有準建手續的,可在城鄉規劃部門規劃的安置地內選擇,按主屋有用地合法手續部分1:1比例予以安置,但平原地區安置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山區安置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貨幣安置。建筑面積按現行頒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70%進行補助。沒有用地合法手續部分和附屬設施占地按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進行補償。
2.征收沒有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續屬于合法沿用,在符合村莊規劃或歷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屯內且屬于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以戶籍登記為準,以征地公告發布時間為界限),占地面積5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內四層半以下(含)和非耕地、林地內已建成的住宅房屋,經調查核實土地來源清楚,以戶籍登記為準,戶籍登記屬實。
(1)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可在城鄉規劃部門規劃的安置地內選擇,安置面積70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出安置地70平方米部分,按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償;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貨幣安置補償。原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不足安置地70平方米部分,按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足;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補足。
(2)超過約定期限簽訂協議,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積150平方米(含)以內的部分,按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償;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安置補償。超出15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積,按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不予安置宅基地。
(3)住宅房屋四層半內的建筑面積按平南縣人民政府現行頒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超過四層半以上部分建筑面積按上述標準的60%進行補助。
3.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續且不屬于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以戶籍登記為準,以征地公告發布時間為界限)的,不予安置宅基地。2016年1月1日后建成的住宅房屋,土地按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建筑物不予補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住宅房屋,按以下辦法處理:
(1)建筑占地面積5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以內,且在約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宅基地按: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另獎勵300元/平方米;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安置補償其住宅房屋所在地(集體建設用地)的現行基準地價進行補助;四層半以下(含)建筑面積參照平南縣人民政府現行頒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60%進行補助;超過四層半以上的建筑面積不予補助。超過期限的,宅基地按統一年產值補助,建筑物不予補助。
(2)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過15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土地,按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助。超過四層半以外的建筑面積,不予補助。
(3)50平方米(含)以下四層半(含)內的住宅房屋,土地按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助;建筑面積按平南縣人民政府現行頒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50%進行補助。超過四層半以外的建筑面積不予補助。
(4)確認被征收戶是否屬于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住宅房屋的方法:由被征收戶戶主個人填報;房屋所在地的生產隊(屯)隊干簽字;房屋所在地的村(社區)主任、包片干部簽字、蓋章;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蓋章;經公示無異議。
(5)被征收戶戶主要實事求是填報,如弄虛作假,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6)對需通過司法程序征收的,依法依規處置。
(二)貨幣安置
1.征收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續且準建手續齊備,按: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另獎勵300元/平方米;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安置補償。
超出辦證部分的土地按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助;超出辦證部分的建筑面積按平南縣人民政府現行頒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60%進行補助。
2.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續,在符合村莊規劃或歷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屯內,且屬于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以戶籍登記為準,以征地公告發布時間為界限)占地面積5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內四層半以下(含)和非耕地、林地內和已建成的住宅房屋(以戶籍登記為準,以征地公告發布時間為界限),宅基地按: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另獎勵300元/平方米;縣城區、鎮區規劃范圍內的按被征地塊的評估價進行安置補償。
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出150平方米的土地,按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助;住宅房屋超出四層半以外的建筑面積參照平南縣人民政府現行頒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60%進行補助。
3.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續且不屬于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以戶籍登記為準,以征地公告發布時間為界限)的住宅房屋。土地和房屋補償按照本辦法第六章第十四條第(一)款第3項執行。
(三)產權調整安置
1.征收手續齊備合法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整。
(1)在約定三個月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1:1.2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區內調換。
(2)超過三個月且在五個月內簽訂協議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1:1.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區內調換。
(3)超過五個月后簽訂協議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1: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區內調換。
2.對因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住宅房屋,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只辦理有土地(國有或集體)使用證,四層半以下住宅房屋(以戶籍登記為準,以征地公告發布時間為界限)征收。
(1)在約定三個月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1:1.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區內調換。
(2)超過三個月以上簽訂協議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1: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區內調換。
(3)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過的土地,按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助。
(4)住宅房屋超過四層半以外的建筑面積參照平南縣人民政府現行頒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60%進行補助。
3.選擇產權調整的,不再對土地進行單獨補償。
4.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積的,超出安置面積部分辦證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征收協議約定安置面積的,辦證費用由征收人承擔,辦證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5.已辦證的房屋,可對應其已辦的證件免予收費。相關辦證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十五條 征收沒有合法手續,用于飼養牲畜家禽、堆放雜物、單純廚房用途、衛生間等非主房和層高不達到2.2米的房屋用地按征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助,構(建)筑物按平南縣人民政府現行頒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助。
第十六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批準該項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在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所征用的住宅用地,應對應上述安置比例扣除,按已安置戶主的實際面積后再予安排被征地的村(社區)、生產隊(屯)集體生產生活留用地。
第十八條 征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土地或具有土地權屬來源合法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價值的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或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之后實施之日為評估時點對被征收房屋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第七章 安置地“三通一平”
生產生活留用地需辦理的“三通一平”指水、電、路及土地清表平整。安置地“三通一平”,原則上由安置地所在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為主體實施。
第十九條 安置地內的供水、供電設施,原則上安裝到安置地(區)入口處,辦理開戶及入戶安裝費用由被安置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條 進入安置地(區)的道路原則上修建到安置地(區)入口處,基本滿足車輛出入條件。
第二十一條 安置地(區)的清表、平整,參照相鄰地形達到基本滿足施工機械進場條件。
第八章 “三證”辦理收費
安置地需辦理的“三證”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安置到個人的辦證費用(不含第三方收取的規劃設計費、建筑設計費及施工圖設計費等費用),每戶按平均建筑面積315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收取25.39元,即人民幣8000.00元/戶。超出此辦證優惠政策部分按辦證部門的收費標準由被安置戶自行繳交。不足315平方米的回建房,按25.39元/平方米收取。若辦證部門收費標準高于本收費辦法的,按本辦法執行;若辦證部門收費標準低于本收費辦法的,按辦證部門的現行收費標準辦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集中開發的辦證收費,由被安置方按相關政策自行辦理。
第二十四條 超過宣傳發動規定簽訂協議時間和丈量土地的,不享受此辦證優惠政策。所需辦證費用按現行政策標準執行,由被安置方自行繳交。
第二十五條 已辦證的房屋,可對應其已辦的證件免予收費。相關辦證費用由縣財政承擔。
第九章 補償安置政策的銜接
第二十六條 同一征地項目,同一地點,同一被征地對象,如在征地方案或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的區間中,因補償政策調整,原則上按新調整的補償政策執行。在此期間已簽訂協議并清點丈量,但由于其他原因未補償到位的,按新補償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同一征地項目、同一地點、同一被征地對象,如超過征地方案或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實施之日起,原則上超過三個月后簽訂《補協議》、《安置協議》或需通過司法程序方式實施征地拆遷的,按縣人民政府批復該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標準執行。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對在開展征地拆遷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由各片區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或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集體討論擬定方案后,報縣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或縣人民政府)審批、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本暫行辦法印發前已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征地拆遷工作方案,原則上可按原方案的補償安置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縣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平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新版即將發布,已與2023年3月16日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