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自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規〔2021〕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濕地生態補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規〔2021〕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25日
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促進濕地保護與修復,根據《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和《天津市濕地自然保護區規劃(2017—2025年)》,制定《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
第二條 濕地生態補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權責一致、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濕地生態補償的范圍包括對重要濕地內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工程流轉集體土地,實施生態移民,以及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水的補償。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由各有關區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需要自行確定補償方案。
第四條 市規劃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確定補償范圍、補償標準,監督補償資金使用。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補償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農業農村委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濕地自然保護區實施的保水所涉工程、水源涵養和生態補水措施,由市、區兩級水務部門按權限分別實施,資金分別納入同級財政支出預算。生態移民資金通過土地平衡方案解決。平衡資金所涉及用地指標,由市規劃資源局協調解決。
第六條 對補償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流轉,每年每畝補償500元,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超出部分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籌措解決。
補償標準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流轉成本定期進行調整。
第七條 用于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方式直接發放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八條 用于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嚴禁用于發放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國(境)、考察、接待及購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辦公用房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對個人的非生態環境保護性的補貼、補助、獎勵等。
第九條 用于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由有關區人民政府依據《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確定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向市規劃資源局提出申請。市規劃資源局審核后,提出補償資金分配意見,函報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按照規定時限,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將補償資金下達至濕地所在區。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區市級財政濕地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方案,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報送市規劃資源局、市財政局備案,作為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申請用于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時,除申請報告外,應當附土地流轉協議、區規劃資源部門確認的土地面積證明材料以及市規劃資源局、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獲得濕地生態補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不得在已經流轉的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活動、養殖活動及其他非生態修復類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 市規劃資源局對各有關區濕地生態補償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與該區補償資金分配掛鉤。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對濕地生態補償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補償資金安全有效使用。各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檢查、監督,規范補償資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騙取補償資金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補償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前本市濕地生態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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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自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