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 藤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藤政規〔2020〕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現將《藤縣征收農村集
藤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藤政規〔2020〕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現將《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0年11月18日
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
為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后顧之憂和長遠生計,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根據《梧州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開發與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藤縣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按實際征收土地總面積的6%安排留用地。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需要征收集體土地的除外:
(一)軍事和外交用地;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用地;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
第二條《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所稱留用地(包括生產生活回留用地、生產生活預留用地,簡稱留用地),是指征收集體土地后,另行安排給被征地村民集體作為征地安置補助的實物安置形式,由該村民集體組織用于發展生產的國有建設用地。留用地由村民集體組織統一開發管理,按有關規定進行使用。
第三條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是指將留用地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并補給被征地村民集體的一種安置補助方式,在征地時將留用地折算為貨幣金額與征地補償費一起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村民集體組織。
第四條征地機構應將留用地安排計劃納入建設項目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時一并征為國有,原則上不另行選址征收集體土地作為留用地。因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確需另行選址征收集體土地作為留用地的,該部分征收的土地不安排留用地。
第五條留用地安置可采取實物安置和貨幣化安置兩種方式,由被征地村民集體組織按照本村民集體組織大多數村民或大多數村民代表的意愿選擇其中的一種安置方式。
第六條根據征地所在片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價格因素,全縣留用地貨幣化安置的補助標準以鄉鎮為單元劃分,按下列兩類標準執行:
(一)藤州鎮、塘步鎮、濛江鎮、太平鎮、和平鎮、天平鎮、 埌南鎮、金雞鎮為35萬元/畝。
(二)象棋鎮、嶺景鎮、新慶鎮、同心鎮、古龍鎮、東榮鎮、大黎鎮、平福鄉、寧康鄉為30萬元/畝。
第七條被征地村民集體組織符合實物安置條件,選擇留用地實物安置方式的,須在接到征地機構書面征詢函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按貨幣化方式安置。
第八條征收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的有關事項,應在征地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由藤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凡2020年1月1日后已實施征地且承諾安排留用地的,適用本辦法。
2020年11月18日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臨律-廣西《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