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自2019年6月3日起實施, 藤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 藤政規(guī)〔2019〕1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現將《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
藤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
藤政規(guī)〔2019〕1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現將《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19年6月3日
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藤縣項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
第二條 《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適用于藤縣建設項目建設規(guī)劃用地范圍內的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工作。
第三條 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人社局、交通運輸局、工信局、林業(yè)局、公安局、審計局、財政局、水利局、民政局、中國電信藤縣分公司、廣電網絡藤縣分公司、中國移動藤縣分公司、中國聯通藤縣分公司、水利電業(yè)有限公司等有關單位(部門)負責實施。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宣傳發(fā)動和被征地群眾的思想工作,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各項目建設辦公室等單位(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征地、搬遷、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有關的清點、登記造冊工作,縣人社局負責制定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措施并呈上級部門審核,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能開展各項工作。
第四條 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工作實行依法公開、合理、合情與顧全大局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征地、搬遷等各項補償標準見附件。
第六條 非法占用土地違法建設的各種建(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必須自行拆遷,一律不予補償。發(fā)布征地預公告之日起,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單位(個人)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八條 依法依規(guī)辦理土地征收手續(xù),簽訂土地征收搬遷補償協議,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鎮(zhèn)、村(居)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私自協商征地。
第十條 補償后的青苗、果樹、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由被征收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統一清理。
第十一條 參與征地工作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凡被征地、搬遷的單位和個人,應從促進我縣經濟發(fā)展的大局出發(f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征地工作。對堅持無理要求,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遷移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等線路、供水管道、水利設施和道路,有關權屬人要主動及時遷移,遷移費用由負責征地搬遷單位(機構)與有關權屬人按相關規(guī)定解決,不能拖延導致延誤工期。
第十四條 被征收土地和被搬遷的建(構)筑物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拒絕征用或拒不遷移的,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局和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原《藤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藤政發(fā)〔2016〕26號)文同時廢止。
●藤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
●藤縣拆遷
●藤縣縣城搬遷
●藤縣征地公告
●藤縣征地補償標準
●藤縣拆遷補償標準
●藤縣拆遷
●藤縣征收
●廣西藤縣誰在違規(guī)征地
●廣西《藤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貨幣化安置暫行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藤縣建設項目征地搬遷補償辦法》自2019年6月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