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協議甲方是誰,法院執行案件中查封的財產超過訴訟標的怎么辦呢,這段法律規定強調了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超標的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有責任根據被執行人的請求或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
這段法律規定強調了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超標的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有責任根據被執行人的請求或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了法律文書的執行效果。同時,該規定還明確了在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有責任根據被執行人的請求或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
解析: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拓展延伸
當法院查封財產超標的額時,怎么辦?
當法院查封財產超標的額時,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提出復議:當事人對法院查封財產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原判決。
2.提起上訴:當事人對法院查封財產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同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
3.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法院的判決,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4.尋求援助:當事人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向律師、公證處等機構申請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遇到法院查封財產超標的額的情況,當事人應該及時采取法律措施,避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有責任根據被執行人的請求或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財產保全金額不得明顯超出訴訟標的金額,否則,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法院應該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法院超標的財產保全,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告知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的意見并記明筆錄,不能未經詢問逕行作出認定。
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超標的保全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財產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超標的保全了被申請人的財產:
(一)實際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總額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財物價值總額在扣除折舊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保管、拍賣等費用后余額明顯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法院應當將超標的保全的審查結果告知當事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記明筆錄。
一、財產保全的程序
(一)、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二)、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銀聯賬戶,網絡財產;
3.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4.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5.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6.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7.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三)、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后,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六)、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判定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第一步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在執行異議程序中,雙方當事人若對案涉執行標的數額存在爭議,執行法院應審理并認定執行標的數額。第二步再判斷被查封財產是否超過執行標的數額。一、面對超標的查封,被執行人可通過執行異議及復議程序進行救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可以針對執行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提出異議,異議被駁回后,可以通過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進行救濟。如針對超標的查封問題,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封超額部分財產,雖然最終是否構成超標的查封尚需依據重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后認定,但一定程度上仍能幫助被執行人尋求資產解封的可能。二、申請人在面對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時需要做好價值評估方面的答辯被執行人提出異議后,如果執行過程中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存在真實有效的評估報告,即便是評估財產高出申請執行人所申請執行的財產,法院仍需綜合考量財產變現時所需費用、拍賣時流拍降價的可能以及其它可能影響財產價值的因素。所以法院在實踐操作中對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會適當從寬掌握。三、注意執行異議、復議的救濟與執行監督制度的協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確定了執行監督制度,即賦予上級法院可以指令糾正下級法院錯誤的執行法律文書與具體執行行為,并可以同時通知執行法院暫緩執行。執行監督作為法院內部的一種監督糾錯制度與當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復議救濟并不沖突,但如果當事人已經提出異議或正在申請復議,在救濟程序正常情況下,上級法院一般不再就同一問題重復進行監督,所以在選擇訴訟策略時當事人應該深度把握執行異議和復議中的各項問題,以維護權益。那么接下來我們把這個問題延伸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二) 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三) 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四) 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第二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復議申請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 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二) 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三) 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后作出相應裁定;(四) 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五) 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發回重新審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人民法院對發回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后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以上便是律師整理的內容,可以為您解答相應的問題。
法律分析:可以被執行的,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財產,可以繼續查封并強制執行,但應當保留其他法院查封的份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律分析:
可以被執行的,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財產,可以繼續查封并強制執行,但應當保留其他法院查封的份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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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可慧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