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土地交土地租金嗎,劃撥土地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是如果再次上市交易后按普通商品房年限計算,住宅使用年限為70年。劃撥土地是開發商通過劃撥的形式的取得的,一般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是用來給村民蓋安置房或者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如
劃撥土地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是如果再次上市交易后按普通商品房年限計算,住宅使用年限為70年。劃撥土地是開發商通過劃撥的形式的取得的,一般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是用來給村民蓋安置房或者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城中村改造項目,將無法辦理房產證,如果是經濟適用房,那在再次上市交易時需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才可以出售。
劃撥土地的房屋由于土地成本較低,起相對價格也較低,但是大多不是正規商品房,無法辦理全產權房產證,如遇到拆遷等問題,能否得到補償將會是一個未知數。土地使用權取得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在成本構成上的差別在于有circ;有交出讓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
一、土地劃撥與出讓區別
(一)土地劃撥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土地出讓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協議;
2.招標;
3.拍賣。
4.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1、出讓要支付對價,劃撥免費提供。
2、出讓有使用期限,劃撥永久使用。
3、出讓主要用于工商業、居住,劃撥主要用于公益、政府用地、公用設施用地。
4、出讓地可以由出讓人自主轉讓、抵押等。劃撥地處置需要劃撥機關批準,轉讓時還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劃撥土地抵押注意事項
(一)劃撥土地沒有產權明確的建筑物,僅以該土地抵押的,不可以抵押。劃撥土地抵押需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才能辦理抵押登記。此種情形實質是只有劃撥土地變更為出讓土地才能辦理抵押,變更前是不準許抵押的。
(二)以劃撥土地上產權明確的建筑物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建筑物辦理抵押的,其占用的劃撥土地也一并抵押。劃撥土地可以先辦理抵押登記,在實現抵押權時(例如執行階段)補正瑕疵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對于辦理了劃撥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抵押權有效。人民法院審理時,不應審查人民政府對劃撥土地抵押手續的批準手續是否履行或完備,只審查當事人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應認定抵押權人享有抵押權,有權對對抵押的建筑物和占用的劃撥土地主張優先受償權。
(四)對于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時需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原則人民法院應依法推動執行程序,但是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不同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則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處置。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不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同,但依法轉讓劃撥土地時,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劃撥的土地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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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劃拔土地交土地租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