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儲的定義是什么,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制度的變遷,都需要相關的制度予以相應的完善和匹配。否則,這個新的制度在推進過程中的所產生的負面作用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漸顯現出來。
土地收儲步驟:
為保障市區土地收儲工作的順利進行,依照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流程。
基本原則土地收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計劃、規劃先行的原則:在征收補償工作中,堅持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區范圍內的舊城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區改建及其他需要進行土地收儲的項目,適用本流程。
編制計劃
(一)舊城區改造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公益事業項目,下同):轄區政府或有關部門對擬實施項目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報項目基本情況登記表后,納入土地收儲項目庫,經篩選后列入土地收儲計劃(草案)。
(二)城中村改造項目:轄區政府對擬實施改造的城中村項目編制年度計劃,經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審核后,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土地收儲計劃(草案)。
(三)危陋住宅區項目: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擬改建項目編制年度計劃,向市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市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報送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土地收儲計劃(草案)。市土地儲備中心匯總提報的土地收儲項目,編制土地收儲計劃(草案),并與市規劃局對接調整,由市規劃局出具摸底紅線圖。土地收儲計劃經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后,抄送市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及各轄區政府。對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項目,按規定上報納入。
土地收儲計劃每半年調整一次,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年終尚未實施完畢的項目可轉入下年度計劃。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土地收儲得條件有哪些
土地收儲得條件包括:
1、未利用的國有土地;
2、經依法處理后收回的各類違法用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4、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
5、未登記土地使用權的公益設施用地、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后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
8、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的國有土地;
9、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土地;
10、因流轉價格低于基準地價20%,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收購權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儲備的國有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一、土地收儲是什么意思
1、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二、土地收儲得條件有哪些
土地收儲得條件包括:
1、未利用的國有土地;
2、經依法處理后收回的各類違法用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4、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
5、未登記土地使用權的公益設施用地、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后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
8、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的國有土地;
9、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土地;
10、因流轉價格低于基準地價20%,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收購權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儲備的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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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收儲的定義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