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工作受傷算工傷嗎?與平臺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尋找百度AI寫手計劃 要搞清楚網約車司機司機受傷后構不構成工傷,首先搞清楚雙方構不構成勞動關系。近年來,平臺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網約車司機通過自己的勞動服務社會,為城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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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網約車司機司機受傷后構不構成工傷,首先搞清楚雙方構不構成勞動關系。近年來,平臺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網約車司機通過自己的勞動服務社會,為城市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長期以來,勞動仲裁和司法實務中傾向于按照平臺公司和網約車司機簽訂的所謂“租賃協議”“服務合同”來認定司機和平臺之間形成租賃關系、合作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致使網約車司機的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構不構成勞動關系對勞動者有什么影響呢?而在工傷認定實務中,對于絕大多數行業來說,存在勞動關系都是認定為工傷的前提,如果認定網約車司機和平臺間不構成勞動關系,那么,網約車司機如果在工作中受傷,比如發生交通事故,那么所受的傷害就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同時,平臺也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障、支付最低工資等義務,影響最大的,可能就是當網約車司機發生工傷,卻不能向平臺公司要求工傷賠償,而只能根據雙方實際構成的關系,根據雙方的過錯、應該承擔的責任,具體的看平臺是否應該賠償網約車司機。如果不能認定為工傷,絕大多數情況下網約車司機很難拿到賠償,即使最終法院認為應該賠償,通常賠償的數額和工傷賠償相比,會大大縮水。
可見,網約車司機與平臺之間能否構成勞動關系,對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202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發布了《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此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23年發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聯合發布第三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各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辦案中"應該予以參照,也就是說,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具有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相同的效力。
第三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中的第一個就是關于網約車司機與平臺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
基本案情
按照絕大多數網約車平臺與司機的典型做法,劉某與某信息公司2020年簽訂
《車輛管理協議》
雙方約定:(斜體字為協議主要內容)
劉某與信息公司間建立“合作關系”,
劉某要自行準備車輛,為該信息技術公司提供運輸服務,
由劉某本人通過信息公司的平臺在指定域內接單,每天至少完成4單任務,多接單會獎勵;
信息技術公司與客戶結算運輸費后,每月向劉某支付運輸服務費6000元及獎勵金,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另行報銷。
劉某在工作期間,每天都在公司平臺簽到、接單,跑單時長均在8小時以上。某信息技術公司通過平臺對劉某的訂單完成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劉某每日接單量超過4單時按照每單70元進行加單獎勵,出現接單量不足4單、無故拒單、運輸超時、貨物損毀等情形時按照公司制定的費用結算辦法扣減部分服務費。
2021年,雙方簽訂《車輛管理終止協議》,載明公司與劉某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合作關系。劉某認為雙方已構成勞動關系,終止合作就是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應當進行補償。而某信息技術公司認為,雙方約定建立的是合作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劉某于是申請勞動仲裁。最終,勞動仲裁委經過裁決,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某信息技術公司應該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能有人會說,雙方明明簽訂的是《車輛管理協議》,而且明確約定雙方構成“合作關系”,為什么最終會被認定為構成勞動關系,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因為認定勞動關系應當堅持事實優先原則,而不是單憑平臺刻意為網約車司機量身定做的“合作協議”,就能按照平臺的意愿認定雙方構成“合作關系”。也就是說,上文中,劃線部分對于認定雙方構不構成勞動關系才是最重要的。
勞動關系的核心特征是“勞動管理”,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什么是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呢?看到這樣的詞,只有一個感覺:
人格從屬性,通俗地講,就是雙方到底是平等的,還是要一方聽另一方的。你在公司上班,領導讓九點到,你不可能十點到,不然第二天可能就要準備找工作了;是公司制定規章制度,你來遵守,而不是你和公司一起商量制定規章制度,或者你制定規章制度,公司遵守,這就叫人格從屬性。
經濟從屬性,就是說你得靠著從公司領工資養活老婆孩子爹娘,而不是自由職業者,比如靠寫文章網友贊賞生活,或者是拿著這樣的牌子在街上扛活。組織從屬性,意思是,客戶或者其他合作單位,比如供應商,來找你談工作的時候,雖然站在客戶面前的是你,但是在客戶心里,你并不是你,而是你背后的公司,這個時候你代表的并不是你,換成其他的張三李四,Lucy,對客戶都一樣,在客戶眼里,你是X公司的張三或者Lucy.
用專業的話來說,人格從屬性,主要體現為平臺企業的工作規則、勞動紀律、獎懲辦法等是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是否須按照平臺指令完成工作任務,能否自主決定工作時間、工作量等。經濟從屬性,主要體現為平臺企業是否掌握勞動者從業所重要生產資料,是否允許勞動者商定服務價格;勞動者通過平臺獲得的報酬是否構成其重要收入來源等。從組織從屬性看,主要體現在勞動者是否被納入平臺企業的組織體系當中,成為企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有機部分,并以平臺名義對外提供服務等。
在上面舉的這個案例中,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體現在這些方面:人格從屬性:信息技術公司要求劉某本人駕駛車輛,通過平臺向劉某發送工作指令、監控劉某工作情況,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對劉某進行獎懲(注意上文中劃線部分);劉某須遵守某信息技術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量等要求。
經濟從屬性:信息技術公司占有用戶需求數據信息,單方制定服務費用結算標準;劉某從業行為具有較強持續性和穩定性,其通過平臺獲得的服務費用構成其穩定收入來源。
組織從屬性:某信息技術公司將劉某納入其組織體系進行管理,劉某是其穩定成員,并以平臺名義對外提供服務,從事的貨物運輸業務屬于某信息技術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
下一期,我們要討論的是外賣員與平臺有沒有可能構成勞動關系,感興趣的小伙伴請關注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快來關注我們的律師朋友
網約車 發生交通事故 的,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會賠償。但是承包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要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根據《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上下班搭網約車途中因為其他車輛肇事受到傷害,經過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車輛負主要責任,而乘坐的車輛不負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且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比如說搭網約車的路程與以往不一樣的話,那么在認定為工傷就較為困難了。
一般來說,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主要有兩點,一個是合理的時間,一個是合理的路線。
2、車禍事故是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一、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1、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證人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2、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事發第一現場證人的所見所聞);
3、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工作證、押金條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4、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個人申請應提供用人單位情況:
(1)、用人單位全程,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
(2)、工商注冊機關名稱;
(3)、法人代表姓名,聯系方式;
5、受傷害人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6、受傷害人委托他人申請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7、全部報送認定材料須為A4紙,有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由勞動部門進行審核;
8、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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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臨律-網約車司機工作受傷算工傷嗎?與平臺是否構成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