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發生工傷,參保單位不去申請怎么辦,一、農民工工傷,參保單位不去申請工傷如何處理依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申報工傷認定的,受傷農民工或者其家屬可以自己申請工傷的認定?!豆芾項l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
一、農民工工傷,參保單位不去申請工傷如何處理
依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申報工傷認定的,受傷農民工或者其家屬可以自己申請工傷的認定。
《工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
工傷認定要注意四個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主觀過錯等。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1)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
(2)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1)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
(2)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只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
三、農民工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提供便利條件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種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請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原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等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單位不給申報工傷待遇的解決辦法如下:
1、單位不給申報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可以個人申報,也可以和用人單位重新協商: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依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申報工傷認定的,受傷農民工或者其家屬可以自己申請工傷的認定。
《工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一、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
工傷認定要注意四個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主觀過錯等。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1)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
(2)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1)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
(2)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只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
二、農民工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提供便利條件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種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請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原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等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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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農民工發生工傷,參保單位不去申請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