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名詞解釋是什么?,職務犯罪名詞解釋具體如下:1、濫用職權:指公職人員或特定職務人員以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其職權,違反法律規定或超越職權范圍,獲利或給他人造成損失;2、玩忽職守:指公職人員或特定職務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故意或過失地不履行或不正
職務犯罪名詞解釋具體如下:
1、濫用職權:指公職人員或特定職務人員以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其職權,違反法律規定或超越職權范圍,獲利或給他人造成損失;
2、玩忽職守:指公職人員或特定職務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故意或過失地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不法行為或違法犯罪的發生;
3、貪污受賄:貪污是指公職人員或特定職務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或使用公共財物、金錢或其他財產的行為。受賄是指公職人員或特定職務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金錢或其他利益的行為;
4、徇私舞弊:指公職人員或特定職務人員為個人或他人謀取利益,以不正當手段,操縱、干預或違背正當程序處理公務的行為;
5、職務犯罪的性質嚴重,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破壞了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因此,各國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了職務犯罪的界定和處罰標準,以維護社會的公正與法治。
職務犯罪的特點:
1、職務犯罪的主體具有多元性,但其緊緊圍繞著“職務”二字,其中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單位委派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過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占大多數;
3、職務犯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施的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實施的犯罪行為;
4、職務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5、職務犯罪侵犯是多重客體,也就是說,單位犯罪一般同時侵犯不止一個客體,此類犯罪無一例外地侵犯了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同時還侵犯了具體的社會關系。
綜上所述,職務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職務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相關的各種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犯罪包括內容的問題:職務犯罪包括《刑法》分責第八、九章共規定了53種案件(貪污賄賂:12種;瀆職34種;侵權7種)。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法律分析: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利用自身所擁有的職權實施的貪污、受賄等是公民權利、國家利益遭受損害的犯罪行為。
職務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私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私密罪,枉法追訴、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違法發放林木采代許可證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 食品監管瀆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放縱走私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
法律依據;
《中飯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四百一十九條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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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職務犯罪名詞解釋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