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將土地分為什么,法律主觀: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
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不要貪圖小產權房的便宜,沒有產權證在手,始終都是感覺不是自己的。
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各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與被執行人張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村民委員會將村集體土地10畝出租給張某。自2005年張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設廠房。申請執行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對張某非法占地行為立案調查,經現場勘測,張某所建廠房實際違法占地面積6811.8平方米(合10.22畝)。2008年6月24日申請執行人對張某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在未取得國土部門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各莊村土地建設廠房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張某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內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張某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行政處罰決定書未提起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對此案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某承認非法占地上所建廠房是其所建,但稱其已于2007年底將廠房賣與他人,但未能提供證據。二、審理結果:裁定準予執行三、分析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對違法占地的被處罰人應該是誰?一種意見認為被處罰人是違法占地的建設者張某,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沒有按照該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實施了違法占地的行為人就是國土部門處罰的相對人。另一種意見認為被處罰人是實際占地的人,理由是違法占地人將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賣他人,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沒有實際占用土地,其對國土部門的處罰決定書會置之不理,承租人或買受人的權益無法保障,如證據充足,應處罰實際違法占地人。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國土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急劇上升,此類案件認定的違法占地的事實是清楚的,但違法占地的相對人在現實中非常復雜,呈多樣化,給法院審查此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土地管理法》對于違法占地實施建設的人都具有哪些情況,應處罰什么情況下的相對人沒有明確規定,從法律字面理解是要處罰違法占地的建設者,其也許出租或出賣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應予處罰。在審查過程中常常出現因為違法占地的建設者稱已將地上物賣予他人,處罰其將地上物拆除恢復原狀,其對處罰決定置之不理,而是買受人出面阻攔,如果法院認定買受人為處罰的相對人,間接的認可了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協議有效,司法權代替了行政權,有悖法律的宗旨。筆者認為承租人或買受人與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果他們認為有損失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果認定違法占地的建設者以買賣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罰,現張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所述事實,申請執行人國土局處罰張某是正確的。以上就是違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分析: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土地法有關四至的規定:四至是指土地四周的確定以及分界的所指方、是土地四個方位與相鄰土地的交接界線。進行土地權屬調查時,界址點應由土地相鄰雙方指界人在現場共同認定。確認的界址點應當設置界標進行編號,并精確測定其位置,明確土地四至所在有利于確定土地大小以及合理控制各類土地用地規模。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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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將土地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