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關停中如何選擇維權手段,企業拆遷關停中,企業應該選擇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在拆遷中的利益,合法的手段主要包括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兩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
企業拆遷關停中,企業應該選擇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在拆遷中的利益,合法的手段主要包括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兩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停產停業損失計算
實踐中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方式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以被征收房屋的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屬于營業用房的,應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的補償;屬于非營業用房的,應當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5%的補償。
2.按房屋面積計算。上海規定,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300-400元/m2計算,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3.根據經營收入、利潤等指標確定。深圳規定,拆遷合法經營性房屋引起的停產、停業的,能依據完稅證明提供利潤標準的,給予3個月稅后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按照上年度同行業月平均稅后利潤額計算或者按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給予3個月的補償。
4.區分企業用房是住宅用還是非住宅用,如《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中規定:
(1)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為: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2)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5.按照營業年限計算。一般是在確定稅基后,根據營業年限確定相應的補償倍數。
6.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7.據實補償,協商確定。由被拆遷人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停產停業損失的數額與拆遷人進行協商確定,補償期限為停產停業的時間。
企業拆遷關停的賠償標準:包括停產停業費用,根據實際銷售額或利潤額確定補償數額。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法律規定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補償。
法律分析
企業拆遷關停的賠償標準:停產停業費用不僅應當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實際損失,還應當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時期的實際銷售額或利潤額確定補償數額。補償的標準、依據常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法律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拓展延伸
企業拆遷關停的法律糾紛解決途徑
企業拆遷關停的法律糾紛解決途徑包括訴訟和非訴訟兩種方式。在訴訟方面,當企業與相關部門在賠償問題上存在爭議時,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來解決。行政訴訟適用于對政府行為不滿的情況,而民事訴訟適用于對其他企業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另外,非訴訟解決途徑包括調解、仲裁和協商等方式。調解是一種通過第三方調解員協助雙方達成和解的方式,仲裁則是由仲裁機構進行公正裁決。此外,協商是一種通過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的方式,可以通過律師的協助進行談判。選擇適合的解決途徑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利益,以最終實現公正和合理的解決。
結語
企業拆遷關停的賠償標準和解決途徑多樣。賠償應包括實際損失和按往年銷售額或利潤額確定的補償數額。補償標準由地方政府規定,各地有所不同。解決途徑包括訴訟和非訴訟,前者可通過行政或民事訴訟解決爭議,后者包括調解、仲裁和協商。選擇適合的途徑需綜合考慮案情和當事人利益,以實現公正合理的解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企業主在遭遇拆遷時,常常會面臨拆遷方或者村委會甚至鎮政府實施的一種“圍魏救趙”的策略:他們并不主動與被拆遷企業協商或商談拆遷補償事宜,也不催促限期搬遷或限期簽約,而是以“治理環境”、“廠區整頓”、“預備拆遷工作”為理由,單純要求企業主間歇性地或持續性地停產停業,或間歇性地停水斷電。
對方常常回避這些停產停業與拆遷行為之間的關系,從而使被拆遷的企業主不知何處申訴,不得不默默承擔其中的經濟損失,進而逼迫企業主主動接受低價補償,甚至主動搬離被拆遷的地塊。
大多數企業主對于這類帶有公權力背景的機關所做的要求無法準確區分其行為性質及合法性,便也常常束手就擒或者是暴力抗拒.前者無疑是放縱了拆遷方的違法行為,被其擺布;而后者也常常“搞了大新聞”,突破底線,導致自己也陷于違法境地從而敗居下風。
那么,被拆遷企業如何游刃有余地應對拆遷方的這種策略呢?
被拆遷企業想要處理好強加在自己身上的“停產停業”,首先要明白其性質。
從行政法角度,依字面意思,鎮政府及其他部門所做的“責令停產停業”的性質可能有兩種類型:一是標準的“責令停產停業”,屬于行政處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的行政管理秩序所受到的行政主體做出的制裁。
而由于責令停產停業是僅僅比暫扣、吊銷執照和許可證行政拘留這兩種處罰手段輕,因此,法律上對于責令停產停業的實施作出了限制。
另一種是廣義上的責令停產,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而對企業做出的強制性限制。
首先,如果屬于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規定,僅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可以創設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即便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都不能創設“責令停產停業”這項處罰。
而如果其性質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則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也僅能由法律與法規進行創設。
舉重明輕,更低一級的區政府、區部門、鎮政府都無法自行用各類名目的紅頭文件來創設“責令停產停業”這一行為。
其次,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都有法定實施程序。
如果是屬于行政處罰,則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而且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程序,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如果是行政強制措施,則按法律規定其強制措施不得委托其他機關或單位執行,因此拆遷單位、鎮政府甚至村委會絕不可能成為被委托執行強制措施的對象。
且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格。
被拆遷企業可以要求執行人員出具相關身份證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機關的合同工、臨時工是不具有相應執法資質的。
回到具體情況中,以北京為例,可能同被拆遷企業利益相關的有關停產停業的規定,我們大體檢索了一下,大致有如下一些,我們逐條分析:
1,《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法規,2014年3月實施。
第九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關排污單位拒不執行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排污設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燒烤的應對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而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方案,按照規定程序,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空氣重污染的預警信息,并按照預警級別實施相應的應對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
有關排污單位應當執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應對措施。
以上兩段法條出現兩處“責令停產、限產”,性質均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但注意,做出這一措施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即便違反后做出罰款處罰的也必須是市環境保護部門。
現實中,站在拆遷方的鎮政府、村委會時常狐假虎威,以環衛旗號,逢霧霾便要一股腦責令所有企業求停產。
而實際情況往往缺乏市政府和市環保部門的授權,或者一些被停產企業往往不在及政府所列排污單位名單中。
這種情況下,企業主最好講究“斗爭策略”,一方面暫時配合相關停產并留存鎮政府要求停產的證據,另一方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看起要求停產是否有依據。
只要覺察可能屬于無上級授權的責令停產,便可針對其違法要求停產這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
要知道,對于被拆遷方人說,對拆遷方提起的任何復議和訴訟,無論是否有關拆遷事宜,都是日后開始拆遷時有力的談判籌碼。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行政法規,2016年5月生效。
在第二節減壓過剩產能中提到:(五)淘汰落后產能。
污染物排放達不到要求或超總量排污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能耗超限額的,應在6個月內整改達標;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經申請可延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要求的,應立即停產整改,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另外,在第五節“完善支持政策”中提到:
(二十)嚴格執法監督。
……質檢部門要加大建材產品抽檢力度,對產品質量不達標的,依法責令整改并予通報;對無證生產水泥的,依法責令停產、處罰并向社會公告。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材企業,及時公布建材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
這段法規其實就是當下熱門的“落后產能淘汰”的內容。
當然從科學立法角度這類“指導意見”難堪“行政法規”的大任,因為“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這種規定有太大的模糊性。
但這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是對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這兩個行業產能的調整,因此其他行業是無法類推適用。
3.《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行政法規,2016年2月實施。
這兩部行政法規同與前一項相似,一部針對煤炭行業,一部針對鋼鐵行業,都屬于落后產能淘汰的內容。
核心內容一致,“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關停退出。
此處的強制性標準要求也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查內容,實踐中許多基層執法部門自己也不清楚強制標準的具體要求。
我們再查詢標準內容后,同樣也可以相應的進行復議和訴訟。
另外還有一些針對不同行業的相關行政法規涉及停產停業。
總結來說,責令停產停業屬于程度較重的一項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處罰,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多會對其實施設定必要限制,或是要求具備明顯的不合格、違法性才施以停產停業,或限制實施主體往往只到區縣一級政府部門。
因此,被拆遷企業面臨各種旗號的“責令停產停業”,要做好見招拆招的準備,首先看其停產停業行為是否有明文法律法規依據,再看其程序是否規范,即便有明文法規規定,基層辦事部門也常常是濫竽充數地將所有企業都框進去,我們只要嚴格審查其法規實質要求,必能找到其“責令停產停業”法律上的漏洞。
而這些法律漏洞,正式同拆遷房進行博弈的重要籌碼。
一、行政處罰中的警告屬于
我國行政處罰包括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等,其中的警告屬于申誡罰。警告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給予嚴肅告誡的一種處罰,屬于申誡罰的一種。申誡罰是影響違法者聲譽的處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人提出的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一般來說,申誡罰適用于情節比較輕微,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適用于公民個人,也可以適用于法人和組織。
●企業拆遷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停產企業拆遷補償款避稅
●企業被拆遷
●企業拆遷停工損失如何計算
●企業遇拆遷怎樣補貼
●企業拆遷怎么賠
●企業拆遷補償..拆遷必聽40講a
●停產企業拆遷補償款避稅
●企業因拆遷停產停業怎么補償
●企業拆遷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房屋被司法強拆如何選擇訴訟?,房屋被司法強拆如何選擇訴訟?: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房屋被司法強拆如何選擇訴訟?,房屋被司法強拆如何選擇訴訟?: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是否需要找律師代理?,如何選擇合適的律師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和民事訴訟?: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城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如何選擇更為恰當,城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臨律-企業拆遷關停中如何選擇維權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