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訂時間,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訂時間2004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一部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國家經濟社會安全的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耕地保護為目標、用途管制為
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訂時間2004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一部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國家經濟社會安全的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耕地保護為目標、用途管制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總體上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實施以來,為保護耕地、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保障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經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歷經1988年、1998年(修訂)、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訂。
農村土地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問題體現在:
1、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積累較多;
2、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保障不充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3、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權難落實;
4、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
綜上所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內容
現行《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8月28日實施,共八章86條,本次修正案共修改19條、增加6條、合并7條、刪除2條。
(一)將土地督察制度上升為國家法律,土地督察進入依法督察新階段
第一條到第五條未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土地督察制度溯源于國辦發〔2006〕50號文《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旨在有效解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違法高發多發的問題。經過多年實踐探索,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二)明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并,作為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014年我國正式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旨在結束不動產登記由不同部門各自負責的“九龍治水”局面,提高登記的效率和公信力,進一步強化產權保護,維護市場秩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隨即出臺,《不動產登記法》也已納入立法規劃。
(三)對“承包地”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法律界定,明確了承包期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明確四荒地可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明確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為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也應解決草地和林地承包期限及屆滿后延期的問題。故規定草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四)將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在法律上作了明確規定,為”“多規合一”改革預留法律空間
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土地用途管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隨著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將不再單獨編制和審批,最終將被國土空間規劃所取代。考慮到“多規合一”改革正在推進中,新土地管理法為改革預留了法律空間。
(五)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內容進行了拓展
明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要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打破了原來只對國有建設用地擬定年度計劃。
(六)對耕地占補平衡指出了“數量和質量”的法律要求
在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基本要求上,新增耕地質量不降低的要求,耕地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七)明確了對基本農田進行永久保護的制度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
為了提升全社會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的意識,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明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確定。
(八)對耕地休耕和耕作技術保護制度用法律加以明確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九)將原《土地管理法》43條刪除
原土地管理法除鄉鎮企業破產兼并外,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只有將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土地才可以出讓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一規定使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不能顯化,導致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受到侵蝕。
刪除該條規定,破除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障礙。
(十)為了適應審批制度改革和改革需要,進一步下放了用地審批權,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審批權限
原土地管理法對新增建設用地規定了從嚴從緊的審批制度,旨在通過復雜的審批制度引導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設用地。但長期以來,地方對建設用地審批層級高、時限長、程序復雜等問題反映強烈。
新土地管理法適應“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今后,國務院只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其他的由國務院授權省級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占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于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對閑散地和廢棄地有計劃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設所占用耕地的補充。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計劃地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提高耕地質量,保護黑土地等優質耕地,并依法對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農業建設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引導和管理,防止破壞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組織恢復種植條件。
新土地管理法2022年
1、明確征收范圍
本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強調了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進行征收,本條列明五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留下一條兜底條款。五種具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實施征收的情形為: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規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明確強調了征地補償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征地補償范圍方面,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情面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和社會保障費用。將農村村民住宅作為單獨一項補償內容能夠充分反映出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享有的權利。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增加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完善征收程序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還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擬申請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還要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召開聽證會,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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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