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農村養殖用地新政策,養殖戶在通過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在使用土地時擁有自主經營生產權,但要注意不可破壞所用土地的耕作層,并且不能永久性破壞耕地的種植條件。國家國土資源部門下發文件,分別是全國土地分類及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
養殖戶在通過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在使用土地時擁有自主經營生產權,但要注意不可破壞所用土地的耕作層,并且不能永久性破壞耕地的種植條件。
國家國土資源部門下發文件,分別是全國土地分類及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同時我國國土資源部門明確要求在土地整理及畜牧養殖時,需要充分考慮養殖的種類、預留的空間以及是否滿足用地條件。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種植業和養殖業設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政策,明確規定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新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
第三條鄉村振興,產業興旺是重點。必須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加快實現由農業大國向農業強國轉變。
法律分析:一、2021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愿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準。
對于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于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二、養老保險金待遇
對于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后,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于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后,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后的養老保險安排,對于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三、失地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由于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1、一是不準占用基本農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種植業和養殖業設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政策,明確規定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2、二是未經批準不準占用耕地: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新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3、三是不準從事"非糧化"種植: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一、畜禽“禁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稠密地區。
3、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區。
4、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別保護的其他區域。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審批申辦所需材料
1、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必要材料);
2、人員情況(必要材料);
3、設施設備清單(必要材料);
及以下需要編寫材料:
4、管理制度文本(必要材料);
5、《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必要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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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2023年農村養殖用地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