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的變化包括哪些,新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變化,新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征收流程的規范化和補償標準的明確化。以下是具體的分析:一、征收流程的規范化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新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征收流程的規范化和補償標準的明確化。以下是具體的分析:
一、征收流程的規范化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擬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進行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一步驟旨在確保征收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時評估征收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
公告與聽證: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政府需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信息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至少三十日。若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政府應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這一程序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補償登記與協議簽訂: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政府應組織測算并落實相關費用,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等協議。這確保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二、補償標準的明確化
新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費用進行了重新梳理明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此外,還安排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交費補貼。這些規定使得征地補償更加公平、合理,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
綜上所述,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程序上進行了諸多改進,旨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五個基本流程是什么1、土地征收程序的五個基本流程:1、頒發拆遷許可證 ;2、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3、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4、發布拆遷公告;5、拆遷補償協商。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第四十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違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涉嫌土地違法的現場進行拍照、攝像;(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案件相關的土地審批、登記等手續;(五)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二、土地征用的特點有哪些土地征用的特點:1、強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來行使,征地方與土地被征收的集體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土地,無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收土地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必須服從。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為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為,而是有權行政機關行使其職權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有人認為土地征收屬于國家行為,這種觀點是不確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為沒有區別都是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定的職權的行為,國家行為是不可訴的,征地屬于行政行為,可以對其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4、土地征收必須以補償為必備條件。國家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同時,應當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民進行補償,的應當保障被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集體土地征用的程序的規定是:發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村民意見,并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并公告;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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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蕭晨涵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