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限及流程,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審批權限,土地的征用是為了更好的建設城市,它也是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標志。下文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審批權限,歡迎大家瀏覽!(一)土地征用的程序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
土地的征用是為了更好的建設城市,它也是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標志。下文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審批權限,歡迎大家瀏覽!(一)土地征用的程序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1、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準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準,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時,建設單位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2、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審查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址,并劃定用地范圍。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范圍及建設面積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4、劃撥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如在城市規劃區內,由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二)征地批準權限對征用集體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批準權限。這對規范土地征用,切實保護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征地批準權限如下:1、國家建設征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是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1000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畝以上合計為2000畝以上。2、征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土地10畝以下”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3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畝以下,合計為3畝以上10畝以下。”3、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4、征用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五個基本流程是什么1、土地征收程序的五個基本流程:1、頒發拆遷許可證 ;2、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3、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4、發布拆遷公告;5、拆遷補償協商。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第四十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違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涉嫌土地違法的現場進行拍照、攝像;(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案件相關的土地審批、登記等手續;(五)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二、土地征用的特點有哪些土地征用的特點:1、強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來行使,征地方與土地被征收的集體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土地,無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收土地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必須服從。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為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為,而是有權行政機關行使其職權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有人認為土地征收屬于國家行為,這種觀點是不確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為沒有區別都是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定的職權的行為,國家行為是不可訴的,征地屬于行政行為,可以對其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4、土地征收必須以補償為必備條件。國家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同時,應當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民進行補償,的應當保障被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必須要經過國務院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再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才能夠向土地征收所在地發出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其主管部門是國土資源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征收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分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個層次。國土院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類型和規模:基本農田、耕地35公頃以上、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的集體土地。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類型和規模:基本農田以外、耕地35公頃以內、其他土地70公頃以內的集體土地。征收集體農用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同時辦理征收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收審批。
三、征地報批前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后,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二)征地調查確認。在征地告知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
(三)組織征地聽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一)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準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準,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時,建設單位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審查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址,并劃定用地范圍。
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范圍及建設面積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4、劃撥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如在城市規劃區內,由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征地批準權限
對征用集體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批準權限。這對規范土地征用,切實保護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征地批準權限如下:
1、國家建設征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是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1000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畝以上合計為2000畝以上。
2、征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土地10畝以下”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3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畝以下,合計為3畝以上10畝以下。”
3、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4、征用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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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慧清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