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農民不簽字,國家征地農民不同意不愿簽字怎么辦,若農民不同意國家征地并拒絕簽字,處理此情況應遵循以下步驟:一、了解征地合法性首先,要確保征地行為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需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并由縣級
若農民不同意國家征地并拒絕簽字,處理此情況應遵循以下步驟:
一、了解征地合法性
首先,要確保征地行為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需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地過程中應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確認聽證權等。如果征地行為存在程序違法或補償違法等問題,農民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二、協商與聽證
如果農民拒絕征地,可以先嘗試和對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根據聽證會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如果經過協商和聽證后,農民仍然拒絕征地,他們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農民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相關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強制措施
在農民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征地。但需注意,強制措施必須依法進行,并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綜上所述,處理農民拒絕征地并拒絕簽字的情況時,應首先確保征地行為的合法性,然后通過協商、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在必要時,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征地。
土地征收的關鍵不在于農民是否簽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農民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征地是國家行為,是市縣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的。
一、怎么處理農村征地補償糾紛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二、征地補償規定有哪些呢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分析:農民不同意征地,如果征地不合法,農民可以表示不同意。如果是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則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協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之間訂立補償協議的事項,補償協議一旦訂立,一方不履行義務可依法提起訴訟。如果在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于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文主旨是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法律分析
無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延伸
農民征地權利:拒絕簽字的法律依據和影響
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是否有權拒絕簽字,涉及到一系列法律依據和可能產生的影響。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農民在征地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保護。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住房的保護權,這為農民拒絕簽字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農民拒絕簽字可能會面臨一些影響,如可能導致征地程序的延遲、可能引發爭議和糾紛,以及可能影響農民的補償和安置等。因此,農民在決定是否拒絕簽字時需要綜合考慮法律依據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結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如果在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補償決定,并在范圍內進行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是否有權拒絕簽字需要綜合考慮法律依據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種草、飛機播種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在編制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供水計劃時,必須考慮整個流域和區域植被保護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該規劃和計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牧業和其他產業。
法律分析:征地如果履行了一切合法手續,農民不簽字就征地也是合法的。征地的程序主要分為用地批前和批后兩個階段,即征地批前報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征地如果沒有履行了一切合法手續,農民不簽字就征地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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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俊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