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權限的確定,土地征收權限如何劃分,土地征收權限劃分如下:征收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土地征收權限劃分如下:征收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征收的法定權限劃分如下:
1、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2、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3、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一、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準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準,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時,建設單位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審查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址,并劃定用地范圍。
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范圍及建設面積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4、劃撥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如在城市規劃區內,由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一、黨員違法占地怎么處理
違反黨紀的,按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判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二、基本農田可以改成一般農田嗎
基本農田一把不可以改成一般農田。有關法律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三、征收基本農田應由誰批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也就是說只要征收基本農田都要由國務院批準。只有國務院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才能組織實施。因此只要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法律規定就應該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無法避開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設要跳出已劃定的基本農田,實現組團式、串聯式發展,不得侵占基本農田建新區,也不能以各種園區、開發區名義非法圈地、占用基本農田。對于老百姓在明確自己的承包地屬于基本農田,而且地方政府沒有取得國務院征地批文的情況下實施的違法征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向上級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舉報和申請上級國土部門、監察機關的查處,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實施追責,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一、農村征收征用公有土地應由哪個部門審批
農村土地征收應由哪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應視征收的土地性質決定。如征收的土地屬于永久基本農田,則由國務院審批。除國務院審批的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國家土地使用標準對房屋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土地使用標準對房屋的規定,具體如下:1、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把土地分成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2、嚴格限制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3、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含了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三、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是什么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分析: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征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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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權限如何劃分的
●土地征收權限如何劃分的
●土地征收權限如何劃分給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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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鈺和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