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監事會職責和權限,監事會是監督社會團體活動的,一般有3個監事以上,在社會團體內部就要設立監事會。一、監事會的職責(1)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
監事會是監督社會團體活動的,一般有3個監事以上,在社會團體內部就要設立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職責
(1)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2)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3)上市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4)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5)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村監事會的職責和權限
票決入黨積極分子
監事會成員提前把村里的一切大事告訴村民,在廣泛收集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對村委的決策和財政進行監督和公示。為了進一步搞好民主監督,在農村黨內民主方面進行大膽改革——采用票決制吸取入黨積極分子,具體形式是遞交入黨申請書一年以上的村民,由黨支部支委確定素質比較高的候選人,并由黨員進行統一投票,得票數最高的人方可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而在此之前,入黨積極分子是由支委確定的。
民主罷免村官
在村務監事會基礎上,施行的村民召集組,就像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委會一樣,對于一些腐敗或不作為的村干部,村民召集組可以召開村民大會,合法罷免村干部。
村民召集組
村民召集組把“事后監督”變為“事前預防”。召集組的工作,就是把開會的議題提前告訴村民,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使村里的事情都能做到民主決策。這意味著村里大事的決策更加民主,并不是一個人說了算。村民召集組不僅發揮著民主決策的作用,對于一些腐敗或不作為的村干部,召集組可以啟用罷免程序。
如果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這種情況就必須成立監事會。,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法律教育網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或監事)審議的事項。,社會團體不一定非要設立監事,但是公司必須設置,只有設了監事,公司才能完整成立。
法律分析: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h3>四、社會團體監事會任職要求如果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這種情況就必須成立監事會。,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法律教育網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或監事)審議的事項。,社會團體不一定非要設立監事,但是公司必須設置,只有設了監事,公司才能完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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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臨律-社會組織監事會職責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