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劉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蘭州市安寧區城市管理局案情回顧 劉女士在甘肅省蘭州市擁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蘭州市安寧區城市管理局
案情回顧
劉女士在甘肅省蘭州市擁有房屋,因歷史原因未取得權屬證明。2019年1月,蘭州市安寧區市政工程管理所向安寧城管局發函稱:其單位在規劃征拆調查中發現部分單位職工對居住的公房進行搭建,請求依法查處,劉女士的房屋也在被調查范圍內。經過調查勘驗,安寧區城市管理局向劉女士送達了《違法建筑拆除公告》,限劉女士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與此同時,也作出了《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書》并實施拆除,劉女士看到自己的固定居所就這樣被拆除,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協助當事人迅速啟動了系列程序。經過協商、溝通、行政復議后,圣運律師協助劉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律師的努力,一審法院判決確認了《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書》和與拆除行為相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但不予撤銷。
這樣的判決顯然還未維護劉女士的合法權益,圣運律師認為,首先劉女士的房屋始建于90年代,是屬于合法建筑的,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明是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劉女士曾向安寧區市政工程管理所繳納土地使用費用后被許可建房,因此,其所建房屋也并非違法建筑。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規定沒有合法手續執行。
本案中,安寧城管局未曾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建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其采取拆除措施,其擅自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書》的行為屬于超越職權,應當被予以撤銷。在此基礎上,安寧區政府作出的維持該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也應當被予以撤銷。因此,圣運律師為更全面的維護劉女士的合法權益,協助劉女士提起了上訴。
訴訟結果
經過充分的準備和努力,二審法院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以及蘭州市安寧區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書》和安寧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這樣的二審勝訴結果推進了劉女士的爭取合法權益進程,也相信在律師的協助下,劉女士會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