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恩施州民間工藝品有限公司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申請人:恩施市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2016年,
委托人 :恩施州民間工藝品有限公司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恩施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2016年,因“三龍公路古場壩段建設項目”導致恩施州民間工藝品有限公司所在廠房被征收、因擔心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征收過程可能會遭受侵犯,恩施州民間工藝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協助恩施州民間工藝品公司以郵寄的方式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請公開了三龍公路古場壩段建設項目申請公開了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的發放使用情況。恩施市人民政府也于2019年5月10日簽收了該信息公開申請書,但一直都未作出任何答復。因此圣運律師協助該民間工藝品公司向復議機關提起了行政復議。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除此之外,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也應根據七種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其中包括了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需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在本案中,恩施市人民政府自2019年5月10日收到恩施州民間工藝品有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一直都未給予答復,更未說明理由,這種行為是違反上述法規的規定的。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經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恩施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恩施市人民政府在20個工作日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