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趙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巴中市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管理委員會【案情回顧】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巴中市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管理委員會
【案情回顧】
趙先生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區擁有一處合法房屋,由于當地經濟發展推進棚戶區改造項目,趙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隨著征收進程的推進,巴中市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人員對趙先生的房屋組織實施拆除。隨后,管委會與趙先生簽訂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約定了安置補償方式。但由于與征收部門顯然就該事項未達成一致意見,趙先生當下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針對本案中趙先生簽訂的不合理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趙先生在律師的協助下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法院在尚未開庭查明基礎事實的情況下,以案涉《協議》約定的日期未到期,不符合起訴的法定條件為由,裁定不予立案。
圣運律師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本案中,因不服其與管委會簽訂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而以管委會為被告,趙先生提起行政訴訟。很顯然原、被告主體明確,訴訟請求也清楚,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僅如此,本案中案涉協議的位置、臨時過渡費等費用,都需要通過庭審審理后才能進行認定,但一審法院在尚未開庭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以案涉《協議》約定的還房時間未到期,不符合起訴的法定條件為由,裁定不予立案,顯然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的裁定,指令區法院對本案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