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劉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瀏陽市荷花街道辦事處案情回顧 劉女士在湖南省瀏陽市荷花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瀏陽市荷花街道辦事處
案情回顧
劉女士在湖南省瀏陽市荷花街道辦事處擁有合法房屋,2019年,長沙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發布了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的預征收土地公告,劉女士的房屋就在該項目征地拆遷范圍內。2019年4月,荷花街道辦工作人員對劉女士的基本情況、房屋結構、建設時間、面積、生產生活設施等進行了調查摸底登記,劉女士也對調查摸底筆錄進行了簽字確認。隨后,劉女士也與街道辦事處的相關人員就房屋拆遷補償事宜進行了溝通。2019年11月,荷花街道辦作出了《通知》,其中載明了讓劉女士收到倒房騰地通知后5日內需自行倒房騰地,在倒房騰地后進行公示,在公示5日后無異議的,在15個工作日內進入付款程序。劉女士認為這樣的程序明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其經過考慮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法權益,因此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圣運律師啟動了系列性的相關程序,隨后在掌握了案件相關證據材料后,圣運律師協助劉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法院經審理卻認為,劉女士的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涉案的《通知》并不是獨立的可訴行政行為,而是階段性、不可訴的程序告知行為。劉女士的起訴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裁定駁回了劉女士的起訴。
圣運律師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荷花街道辦作出的被訴《通知》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補償協議的內容可以明顯看出,其要求劉女士必須在特定時間前騰讓土地,還明確告知了在騰地并經過驗收后,有關單位會在特定時間內撥付補償資金。從這些具體內容可以看出,被訴的《通知》并非僅僅是依據協議作出的程序性告知。而是直接設定了劉女士的義務,這對其合法權益已經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屬于明顯的可訴的行政行為。因此,劉女士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圣運律師協助劉女士提起了上訴。
訴訟結果
二審法院肯定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撤銷了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這份勝訴的上訴判決對劉女士日后的爭取合法權益之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為其能獲得合理補償提供了夯實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