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周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申請人:浙江省溫州市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情回顧周先生在溫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浙江省溫州市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案情回顧
周先生在溫州市某村擁有合法房屋,今年2月周先生的房屋被張貼了《限期鑒定通知書》,告知周先生其房屋已經被委托給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鑒定。周先生心生疑惑,其房屋一直安全使用并未出現《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擔心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犯,周先生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搜集了相關證據后,圣運律師協助周先生提起了復議程序。在復議過程中,縣住建局認為本案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僅屬于行政指導,不帶有行政強制要求及法律后果,因此對周先生的權利和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其鑒定行為主要是為了響應縣政府的通知,為了盡到安全監督的義務,因此駁回了周先生的復議請求。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責。在本案中,縣住建局向周先生發送的限期鑒定通知書,要求周先生在限定期限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告知周先生如逾期未委托的,將對其依法查處,顯然是對周先生設置了義務及要承擔的不利后果。但住建局認為周先生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除了提交涉案房屋的外觀照片外,并沒有其他的證據證實,要求周先生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依據顯然不足。因此,其作出的《限期鑒定通知書》應當被撤銷。
復議結果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與推進下,復議機關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撤銷了縣住建局作出的《限期鑒定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