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翟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正陽縣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翟先生是駐馬店市正陽縣真陽鎮居民
委托人:翟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正陽縣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翟先生是駐馬店市正陽縣真陽鎮居民,他在正陽縣南環城路西段北側建有合法的房屋。正陽縣人民政府于1994年10月22日給翟先生頒發了房屋使用權證,2001年9月16日又為翟先生換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因正陽公園項目建設需要征收翟先生的房屋,但和周圍其他幾戶的情況相同,翟先生從始至終未見過任何公告或通知。2017年4月18日,翟先生被下達了《限期拆除決定書》,但就在翟先生對限期決定書不服還未執行的時候,2017年8月30日,他的房屋被正陽縣人民政府的組織人員進行了非法拆除。失去住所、遭遇嚴重經濟損失的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針對拆除行為,圣運律師協助翟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確認拆除違法之訴,一審法院也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了正陽縣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由于縣政府的暴力拆除,給翟先生造成了十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圣運律師協助翟先生提出了賠償申請,但縣政府一直都未對賠償申請給予任何答復。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翟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縣政府賠償拆除房屋造成的損失。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駛行政職權時,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依法獲得國家賠償。關于賠償范圍及賠償方式,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給公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在本案中,翟先生的房屋已經因拆除而滅失,根據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進行的評估并結合損失清單,翟先生的房產直接損失加上屋內物品損害等損失共計100余萬元。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正陽縣人民政府賠償翟先生的經濟損失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