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唐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唐先生是蘭州市城關區居民,
委托人:唐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唐先生是蘭州市城關區居民,在蘭州市城關區某村擁有一處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擁有城關區政府1990年12月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2013年4月27 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用地批復,同意將40公頃左右的蘭州市城關區的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隨后在2013年6月,城關區政府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明確告知了本次征收工作由城關區政府組織實施,唐先生的房屋正位于被征收范圍之內。因唐先生對補償安置標準持有異議,唐先生未與相關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協議,但2018年5月,唐先生的房屋遭遇了拆除。唐先生無奈被迫搬離自己的房屋,憤怒的他經過考慮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法權益,因此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圣運律師啟動了系列性的相關程序,并協助唐先生向城關公安局請求查處,但該局未作出答復。隨后,圣運律師協助唐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城關區政府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圣運律師認為,雖然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是國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在緊急情況下或者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成為實現行政目的的最后保障。但行政機關在采取以沒有合法手續力為后盾的行政手段時,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規定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實現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本案中的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剝奪了唐先生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這樣的行政行為應被視為違法。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拆除唐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隨后,城關區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依舊支持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