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胡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臨海市國土資源局【案情簡述】: 胡先生系
胡先生系浙江省臨海市東塍鎮某村的村民,自1998年起在集體土地上建成房屋,用于養豬場建設,是其重要的生活來源。2016年12月8日,被告臨海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臨土資罰(2016)429號行政處罰書,責令胡先生限期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為了更好地爭取自己的權益,胡先生經過咨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進行爭取合法權益。經過案情研究,圣運律師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實體和程序上均違法,決定直接將被告臨海市國土資源局起訴至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告臨海市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臨土資罰(2016)429號行政處罰書。
【勝案結果】:
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書后,經過開庭審理,判決如下:撤銷被告臨海市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臨土資罰(2016)429號《行政處罰書》;責令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典型意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已將行政處罰告知書有效地送達給原告,故作出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